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进步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监督工作,科技厅草拟了《四川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陈振 86729925 黄文超 86669053
电子邮箱:scskjt@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4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定义】 本办法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厅和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对科研项目组织开展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第四条【实施原则】 科研项目监督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结合管理层级,坚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绩效评估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突出有力有效,促进管理优化。
监督部门应当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对其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被监督的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当予以配合。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监督部门应当保障科研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六条【信息平台】其他监督部门应及时上传对监督活动信息和材料至四川智慧科技信息系统,科技厅应及时汇总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信息和结果,并依托四川智慧科技信息系统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加强监督信息共享与运用,实现监督互联互通。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七条【财政科技职责】 科技厅和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监督工作。
科技厅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监督工作机制,制定科研项目监督工作相关制度,强化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对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或者指导;
(三)组织开展对科研项目需求征集和凝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科研项目任务目标、成果产出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五)对参与科技领域公共决策行为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财政厅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审、任务清单编制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二)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部门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承担科研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参与对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配合科技厅、财政厅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单位职责】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三)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进行审查和监督,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监督合力】 监督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监督形式】 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随机检查是指监督部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科研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审计力量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是指对科研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十二条【监督制度】 科技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
(一)科技部门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在任务书或者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科研诚信义务等具体事项。
(二)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评价责任机制,实行专家随机抽取产生、动态调整管理和选任回避等制度。
第十三条【内部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监督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督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科研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研项目实施中加强管理工作记录,按照国家科技报告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科研档案,使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科技部门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监督计划】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统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实施】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安排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工作和项目现场监督的比例。
第十九条【过程检查】 监督部门对于遵守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执行期3年以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现场监督频数。
对风险较高、存在失信行为或者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的单位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包干制”科研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信息化】 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四川智慧科技信息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证据核实】 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
第二十二条【公众监督】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监督结果】 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监督结果应当明确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结果共享】 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结果运用】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整改情况,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出项目动态调整意见,并将监督结果作为财政经费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容错机制】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结果公开】 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追责】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科研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专家追责】 专家在参与科技领域公共决策和咨询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监督部门追责】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它追责】 被处理人将被纳入四川省科研失信记录,汇交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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