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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1-01-18 | 30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 温农发〔2021〕1号
签发时间: 2021-01-14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1-01-18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文件

温农发(2021) 1 号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园区、区属国有企业: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温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4日


成都市温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音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涵盖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音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指导督促养殖场(小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城镇区域内饲养禽畜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经费的保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村(社区)将畜禽养殖方式、选址和废弃物处理、利千邻里和谐、符合人居环境要求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划分为禁养区、养殖区,禁养区内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严禁关闭的复养。

第五条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施;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新(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养殖专业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各镇(街)应当指导各村(社区)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畜禽散养户的养殖行为应遵守村规民约,符合人居环境相关要求,利千邻里和谐。

第八条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涉及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经属地镇(街)出具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镇(街)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意见。

(一)选址咨询。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向镇(街)提出选址咨询,镇街初审后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选址合法性、合规性的意见,各部门应当千10 个工作日内向镇(街)回复意见并明确需向本部门申请办理的事项,各镇(街)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答复意见。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建设前,应当办理养殖用地手续。其中建设用地手续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向属地镇(街)申请,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办理;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当办理环评手续,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和区生态环境局的业务要求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第九条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应对污染防治设施自主开展竣工验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 号)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向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 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并保存,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相关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第十三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禁止出售含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

第十五条畜禽生产经营者出售畜禽前,应当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申报检疫。

第十六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

(户)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

第十七条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八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登记和相关证据保存。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第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落实养殖、用药、防疫和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畜禽散养户养殖的畜禽应当接受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注射。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三)使用餐厨剩余物(泭水)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枢、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需完善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设施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每年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环境污染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小区)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属地镇(街)应积极探索采用智能监控系统等现代化设备,重点加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环境污染监测。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造成环境污染但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多次被投诉拒不整改的,由属地镇(街)引导所在村(社区)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规范辖区内音禽养殖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指导各镇(街)做好畜禽养殖项目规划、用地、环保、防疫、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行为;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需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的,由各镇(街)牵头报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畜禽养殖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区内现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第三十二条相关术语解释。根据畜禽养殖规模不同,畜禽养殖场所分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三类。养殖场(小区)规模:

年出栏量:生猪≥500 头(存栏≥300 头),肉牛≥100 头,肉羊≥300 只,肉鸡≥3.5 万羽,肉鸭≥3 万羽,肉鹅≥1 万羽,存栏量:奶牛≥100 头,蛋鸡≥2.5 万羽,能繁母兔≥400 只。养殖专业户规模:

年出栏量: 500 头>生猪≥50 头(存栏299 头>生猪≥30头), 100 头>肉牛≥10 头, 300 只>肉羊≥150 只, 3.5 万羽>肉鸡≥2000 羽, 3 万羽>肉鸭?2000 羽, 1 万羽>肉鹅≥1000羽。

存栏量: 100 头>奶牛≥5 头, 2.5 万羽>蛋鸡≥500 羽, 400只>能繁母兔≥40 只。散养户规模:是指养殖规模低千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户。养殖场(户):以上三类养殖场所的统称。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 年1 月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