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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 作者:成都市青白江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04 | 1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青白江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借助第三方力量推动一批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地,提升我区投资促进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已与青白江区具有投资促进职能的单位建立委托招商关系且具有丰富招商经验的机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具体包含:

(一)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及我区认可的相关平台;高端智库;知名咨询机构;基金公司;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行业商(协)会及企业等。

(二)境内外知名企业、龙头企业、商(协)会高管。

(三)关心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丰富招商资源,能够提供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个人。

二、项目要求

委托招商类项目须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1000万美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总投资的10%或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少于协议投资额的30%。主导产业方向包含: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保税加工等先进制造行业;科技研发、现代物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商业综合体、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行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规模种植、休闲观光农业等农业产业化行业;以及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新经济等业态。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重大项目或高能级项目。

重大项目包含:“高能级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三级子公司以内直接投资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要求市外投资额达到5亿元(5000万美元),其中农业项目达到1亿元(1000万美元)。以租赁厂房为主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2000万美元)。

高能级项目包含:

1.经济贡献类项目:

(1)区域型总部:原则上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投资新设立,取得总公司授权文件且下设3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税源性总部:原则上近一个自然年度引进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投资,项目公司年度全口径税收达200万以上;

(3)央企在青白江区设立的三级以内子公司,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企在青白江区设立的二级子公司。

2.功能型平台类项目:院士工作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以及科研院所。

3.招才引智类项目:近三年上榜“投中”或“清科”系榜单综合排名前50名机构、细分领域排名前10名机构参与投资的项目在区落户,项目融资超过3000万元。

三、奖励标准

(一)项目信息奖。对首次提供的重大项目或高能级项目信息并促成青白江区委、区政府领导与项目投资主管或以上级别高层互访洽谈的引荐人按照1万元/条进行奖励。

(二)项目落地奖。引进项目在我区签约注册并产生首笔地方经济贡献后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万元,其中属于以下重大项目和高能级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万元。

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才引智类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

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5万元。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功能型平台类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0万元。

(三)签约项目促建及实缴到位奖。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的引荐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以下奖励不重复享受):

1.引进非单独供地的省外内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的标准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2.引进外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商投资的4‰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3.引进单独供地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项目公司注册后18个月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总和的3‰进行一次性奖励。

以上(一)至(三)项奖励之和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达产后3个顺延年内首个自然年产值达100亿的特别重大项目,由青白江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审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奖励兑付

(一)区投促经合局负责受理、审核、认定引荐人奖励。

(二)兑付程序:引荐人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引进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投促经合局备案→区投促经合局汇总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区投促经合局会同项目引进单位向引荐人拨付奖励资金。

(三)政策奖励由项目引进单位按季度申报,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为申报受理期。区投促经合局负责每季度汇总后按程序报审。

五、附则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二)本办法中涉及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按照兑现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三)引荐人兑现本办法中的“签约项目促建及实缴到位奖”的“引进非单独供地的省外内资项目”及“非单独供地的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与投资主体兑现区级其他政策奖励资金的总和不超过企业注册项目公司后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

(四)本办法所涉及奖励均为税前,本办法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择一政策享受。

(五)有效项目信息需明确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内容、投资期限等要素。

(六)本办法如与市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择一政策就高享受。

(七)名词解释:

1.“高能级500强”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

2.央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名录,国务院直属管理企业名单及银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名单予以认定;

3.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4.行业龙头企业。依据国际知名媒体(含互联网平台)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等权威单位发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或行业排行榜单国际排名前100位,国内排名前50位或细分行业业务量全国排名前20位的企业进行认定。

(八)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项目”及“高能级项目”以区投促经合局认定为准。

(九)本办法由区投促经合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开放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