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8〕12号)精神,现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 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局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
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管委会
2019年3月29日
附件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成都高新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政策受理信息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8〕12号),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经济等主导产业企业,以及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产业载体、服务机构。
(二)申报企业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正常缴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四)结合年度预算情况进行政策兑现。
二、申报规程
(一)支持各类孵化载体提升质量效益。
支持方向一:对经认定并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和5000平方米以上每年3万元、5万元网络孵化运营支持。
1. 申报条件
(1)已通过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孵化载体;
(2)已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并承诺每月更新相关信息。
2. 补贴标准
(1)对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孵化载体给予运营机构每年3万元补贴;
(2)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载体给予运营机构每年5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带防伪二维码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工商年报等正常经营、正常缴税的证明材料;
(3)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填报信息导出材料;
(4)承诺书(包括材料真实性、在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每月更新孵化载体相关信息等内容承诺);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支持方向二:对经认定的孵化载体,每年按照新增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额、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规入库企业数量、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对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前十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前五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已通过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孵化载体;
(2)已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并承诺每月更新相关信息;
(3)若孵化载体申报材料一经查实造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三年内不得申报。
2.补贴标准
孵化载体按照上年度新增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额、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规入库企业数量、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
(1)资质指标
①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分别得30分、5分、5分、3分;
②已是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分别得5分、3分、3分、1分;
(2)人才指标
③上年度每新增1名蓉归派、海归派、学院派、创客派等“四派”人才得2分或每新增1家“四派”人才创办的企业得3分或每新增1家高层次“四派”人才创办的企业得5分(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其一),总得分不超过50分;
(3)成效指标
④上年度每新增注册1家企业得1分(包括线上、线下,企业注册地址为孵化载体地址),总得分不超过50分;上年度每新培育1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分别得2分、5分、30分、30分、60分;上年度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规入库的非工业企业、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分别得5分、10分;
⑤上年度入驻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每500万元得2分、上年度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总额每100万元得5分;
⑥上年度入驻企业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总额每100万元得4分,孵化载体自身投资入驻企业的每100万元得6分;
(4)运营指标
⑦上年度孵化载体自有种子资金规模每500万元得2分,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每1000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⑧上年度孵化载体获得非关联机构的股权或债券融资每500万元得10分;
⑨上年度孵化载体的创业导师每5名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⑩上年度孵化载体收入每100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对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前十名,第一名到第三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的支持,第四名到第十名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前五名,第一名到第三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30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第四名、第五名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享受成都高新区“一事一议”政策的孵化载体若同时获得本项支持和当年“一事一议”政策的运营补贴,应扣除两项支持金额的重复部分。
已获得上年度《成都高新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定名)》绩效奖励的孵化载体若获得本项支持,支持金额应扣除上年度已获的绩效奖励。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表》;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工商年报等正常经营、正常缴税的证明材料;
(3)新增或现存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证明材料;
(4)新增蓉归派、海归派、学院派、创客派等“四派”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5)入驻企业信息情况表、营业执照、孵化协议复印件等;
(6)上年度新注册企业、新增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规入库的非工业企业、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入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汇总表及企业盖章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8)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包括名称、入库登记编号)及对应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等;
(9)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0)孵化载体自有种子资金规模或合作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孵化载体获得非关联机构的股权或债券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孵化载体的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名单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孵化载体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收入证明材料;
(14)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填报信息导出材料;
(15)承诺书(包括材料真实性、在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每月更新孵化载体相关信息等内容承诺);
(1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支持方向三:对上年度每培育一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补贴。
1. 申报条件
(1)已通过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孵化载体;
(2)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址须在孵化载体内;
(3)已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并承诺每月更新相关信息。
2. 补贴标准
上年度每培育一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孵化载体(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仅在认定当年纳入有效培育统计),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
3. 申报材料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工商年报等正常经营、正常缴税的证明材料;
(2)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认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入驻证明材料等;
(3)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填报信息导出材料;
(4)承诺书(包括材料真实性、在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每月更新孵化载体相关信息等内容承诺);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支持方向四: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
1. 申报条件
(1)已通过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孵化载体;
(2)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认定或备案;
(3)已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并承诺每月更新相关信息。
2. 补贴标准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
(2)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认定或备案,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
3. 申报材料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工商年报等正常经营、正常缴税的证明材料;
(2)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认定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3)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填报信息导出材料;
(4)承诺书(包括材料真实性、在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每月更新孵化载体相关信息等内容承诺);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支持方向五:对经认定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孵化器),给予30万元新建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在高新东区、高新西区,以及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在高新南区建设运营孵化载体,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内容一:对经认定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孵化器),给予30万元新建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1. 申报条件
(1)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在上年度设立,入驻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
(2)已通过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孵化载体;
(3)“投资+孵化”、“龙头企业+孵化”、“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等专业化、精细化孵化载体已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
(4)设立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的投资方应符合以下①、②、③、④、⑤任一条件,且投资方在运营机构中占股不低于30%;或孵化载体符合⑥、⑦条件中的一条;
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国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
②世界500强、中国企业100强、行业20强或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挂牌企业;
③全球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中科院系统、央企系统以及部委系统的科研院所或军队单位;
④现任或曾任世界500强副总裁及以上职务的领军人才,并有成功创办孵化载体的经历;
⑤创投机构创办孵化载体的,须在成都高新区设立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的投资基金或公司,其中投资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入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⑥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⑦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上年度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5)已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并承诺每月更新相关信息。
2.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入驻面积给予运营机构补贴,认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孵化载体,给予30万元新建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表》;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工商年报等正常经营、正常缴税的证明材料;
(3)投资方资质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4)入驻企业信息情况表、营业执照、企业盖章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入孵协议复印件(加盖鲜章);
(5)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填报信息导出材料;
(6)承诺书(包括材料真实性、在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每月更新孵化载体相关信息等内容承诺);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内容二: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在高新东区、高新西区,以及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在高新南区建设运营孵化载体,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 申报条件
设立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的投资方应符合以下(1)(2)任一条件:
(1)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
(2)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
2. 补贴标准
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 申报材料
(1)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业绩证明材料或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2)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3)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5.受理部门
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牵头,各产业功能区牵头建设部门配合。
(二)鼓励楼宇聚集培育优质企业。
支持方向一:对经认定并接入成都高新区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参与专项活动的重点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方每年5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楼宇需为成都高新区属地纳税,在本区辖区内的可租赁商务办公面积达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含企业自建自用面积),且自持率在50%以上的商务、科研型写字楼及配套楼宇。
(2)申报楼宇需向属地街道进行信息备案(包括:楼宇可租赁商务办公面积、入驻企业名单、企业租赁办公区域及面积等),由本区楼宇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按月在系统内进行信息更新。
(3)申报楼宇需签订履行成都高新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约定承诺书,且保证在申报补贴年度内不出现入驻企业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方面投诉行为。
2. 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并接入成都高新区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参与专项活动的重点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方每年5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产业培育政策楼宇专项资金申报表》;
(2)楼宇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成都高新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约定承诺书》;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备案,补贴申报时间以每年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牵头;楼宇属地街道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的信息备案、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通过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
支持方向二:鼓励楼宇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认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楼宇整合内部资源自主建设运营孵化载体,对经认定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1.申报条件
(1)申报楼宇需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引进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在引进后向属地街道进行备案,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楼宇内办公面积分别达2000平米及以上且连续经营超过12个月及以上并保持继续经营。
(2)申报楼宇需整合内部可用办公区域自主兴办孵化载体,在打造时向属地街道进行备案,并经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认定标准参照第(一)条政策实施细则。
2. 补贴标准
(1)对自主引进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的楼宇,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自主兴办孵化载体的楼宇,补贴标准参照第(一)条政策实施细则。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产业培育政策楼宇专项资金申报表》;
(2)楼宇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认定备案的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备案,奖励申报时间以每年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 受理部门
由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牵头;楼宇属地街道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的信息备案、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通过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
支持方向三:支持楼宇招引优质企业,提高生态品质,对入驻本区楼宇且年度纳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50%、10%对企业、楼宇运营方给予不超过三年奖励。
1. 申报条件
(1)申报楼宇需纳入成都高新区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楼宇内所入驻企业在本区年度实缴税金总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单位面积税收(按写字楼总面积测算)达到500元/平米及以上(具体标准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并经属地街道初审的社会楼宇。
(2)申报企业注册日期需距离当年申报通知期五年以内,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属于成都高新区,经由所入驻楼宇运营方推荐、属地街道初审的现代服务业法人企业(不含房地产业及酒店、宾馆、餐饮店铺、超市卖场、医疗诊所等非商务办公业态)。
2. 补贴标准
(1)对年度纳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达100万元,且在申报期内保持持续增长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量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奖励。
(2)对楼宇年度实缴税金总额在申报期内保持持续增长,且在申报年度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楼宇内年度纳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及酒店、宾馆、餐饮店铺、超市卖场、医疗诊所等非商务办公业态)地方实际贡献同比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产业培育政策楼宇专项资金申报表》;
(2)楼宇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入驻企业信息表、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仅楼宇运营方提供);
(3)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带防伪二维码的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楼宇运营方推荐表(仅入驻企业提供);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牵头;楼宇属地街道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的信息备案、受理辖区内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通过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
支持方向四:根据楼宇在招商引资、税收转引、改造升级、数据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和配合程度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对十佳楼宇进行表彰鼓励,对排名靠后的楼宇加强引导和服务。
1.评价方式
每年度从楼宇经济效益、生态品质及满意度评选三个维度进行客观评测(《楼宇品质评测表(试行)》如下),对区内楼宇综合评分排名评比。
楼宇品质评测表(试行)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经济 效益 (60) | 年纳税总额 | 10 | 年纳税总额2000万(含)-5000万:2分 年纳税总额5000万(含)-1亿:5分 年纳税总额1亿(含)-2亿:8分 年纳税总额2亿及以上:10分 | |
纳税强度 (单位平米纳税) | 15 | 纳税强度400元/平米(含)-700元/平米:3分 纳税强度700元/平米(含)-1000元/平米:5分 纳税强度1000元/平米(含)-1500元/平米:8分 纳税强度1500元/平米(含)-2000元/平米:12分 纳税强度2000元/平米及以上:15分 | ||
纳税增速 | 10 | 纳税增速10%(含)-15%:2分 纳税增速15%(含)-20%:5分 纳税增速20%(含)-30%:8分 纳税增速30%及以上:10分 | ||
企业培育 | 15 | 每新培育1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分别得2分、5分、10分、10分,上年度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规入库企业得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
企业入驻情况 | 10 | 企业入驻率达75%:2分 企业入驻率达75%、在区纳税率达60%:5分 企业入驻率达80%、在区纳税率达70%:8分 企业入驻率达90%、在区纳税率达80%:10分 | ||
生态 品质 (35) | 产权集中度 | 5 | 楼宇产权自持比例50%(含)-75%:2分 楼宇产权自持比例75%(含)-90%:3分 楼宇产权自持比例90%及以上:5分 | |
楼宇等级 | 5 | 超甲级写字楼得5分、甲级写字楼得3分,新获得甲级/超甲级认定得5分 | ||
专业特色评定 | 5 | 已获得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评定得3分,新获得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评定得5分。 | ||
标准化试点 | 5 | 已参与楼宇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得3分,新参与楼宇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得5分 | ||
物管资质 | 5 | 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得5分、3分 | ||
资质认证 | 10 | 获得LEED绿色建筑认证、BOMA商业地产运营管理认证、5A智能化楼宇认证及其他国际国内认证的楼宇,每一项已获得认证得2分,新增认证得4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满意度 评选 (5) | 楼宇评价 | 5 | 采取网络评选形式对楼宇经济效益及生态品质两项合计得分前15强进行满意度评选,评选前5名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1分。 | |
总计 |
2.奖励方式
按年度对排名前十楼宇给予十佳楼宇荣誉,对排名靠后的楼宇加强服务支持。
3. 评价时间
按年度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4. 受理部门
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现代服务业处
(三)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等创立的企业,给予最高3年、500平方米创业空间支持,视团队规模提供5套以内的人才公寓,保障提供相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购房资格。若所设立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则按照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支持方向一:对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等创立的企业,给予最高3年、500平方米创业空间支持。
1. 申报条件
实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自然人股东中有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内100强或行业10强)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或国内双一流高校以及国家级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海外硕士以上(含)、国内博士以上(含))、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都高新区承办/主办或其他组织举办并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认定的大赛)优秀创业团队(获得大赛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的(指曾经创办过的企业达到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企业标准)。
房租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房租补贴的时间范围为企业成立之日起的36个月,当年申报上年度的房租补贴。获得“金熊猫”计划、知名企业骨干创业专项或其他房租补贴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申报企业满足“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属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再根据企业生长力评价系统,从企业的基础能力、风险信息、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人才管理、企业素质和发展创新等进行评定,评定分数最高100分。
(1)知识产权。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PCT发明专利;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获得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国家新批药品注册批件、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医疗器械认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游戏版号等。
(2)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销售收入进行评估。
(3)融资金额。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进行评估。
(4)企业资质。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三级及以上军工保密资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规入库企业等认定,在新三板、创业板(海外板)、主板成功上市(挂牌)进行评估。
2. 补贴标准
评审得分达到或超过60分,方可获得房租补贴。按租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计算。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等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已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受理通知书不予采纳)(验原件);
(5)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企业销售收入的相关材料;
(6)投资变更后的工商提档章程原件,银行进帐单或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7)公司租房合同(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议)、租房发票、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级及以上军工保密资质企业或上规入库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内100强或行业10强)高管或技术骨干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任职证明;
②所任职企业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10)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或国内双一流高校以及国家级科研院所)专家教授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任职证明;
②所任职科研院校排名证明材料。
(11)海归高层次人才(海外硕士以上(含)、国内博士以上(含))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②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海归人才还须提供留学证明(教育部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12)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都高新区承办/主办或其他组织举办并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认定的大赛优秀创业团队(获得大赛决赛三等奖及以上)须提供备案认定证明和获奖证明材料。
(13)连续创办企业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曾创办企业的公司章程;
②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累计获得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
C.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证明(连续两年审计报告);
D.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证明材料。
(14)材料真实性声明;
(1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 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支持方向二:提供5套以内的人才公寓。
1.申报条件
(1)经评审认定的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等。
(2)在成都市“11+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符合先租后买条件的人才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执行。
2.支持标准
提供5套以内的人才公寓。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人才安居申请表》。
(2)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4.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5.受理部门
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按产业功能区统一受理人才公寓申请。科技与新经济局负责新经济活力区;电子信息局负责电子信息功能区;空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生物产业局会同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筹)负责天府国际生物城。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按产业功能区负责申请单位资格认定、人才资格认定、安居资格认定。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申请人自有住房认定;基层治理和社事局负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认定。天府国际生物城范围内申请人才安居的,其自有住房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认定由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筹)负责。
支持方向三:保障提供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
1.申报条件
(1)经评审认定的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等子女;
(2)符合成都市教育入学相关规定,在辖区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范围内,由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2.支持标准
提供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
3.申报材料
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
每年4月。
5.受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人才工作处
支持方向四:保障提供对应的购房资格。
按照《成都高新区认定高端人才购房摇号资格审批流程》(成高人才办〔2018〕3号)文件执行。
支持方向五:按照企业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属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2)申报企业满足“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
(3)实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自然人股东中有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内100强或行业10强)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国际权威排名1000名以内或国内双一流高校以及国家级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海外硕士以上(含)、国内博士以上(含))、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都高新区承办/主办或其他组织举办并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认定的大赛)优秀创业团队(获得大赛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的(指曾经创办过的企业达到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企业标准);
(4)申报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投资方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5)公司租房合同(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议)、租房发票、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6)申报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启动资金补贴,获得“金熊猫”计划、知名企业骨干创业专项、其他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企业以及获得股权融资资金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7)若所设企业未获得风险投资或风险投资额度低于500万元且未获得其他启动资金补贴,可按照(八)支持初创企业成长为种子期雏鹰企业支持方向一的要求申报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其中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都高新区承办/主办或其他组织举办并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认定的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一年内在高新区设立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启动资金补贴不得高于企业实缴资本。
2.评审标准
根据企业上年度获得股权融资的相关协议、银行进账单、工商提档的章程修正案原件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3.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4.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等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变更后的工商提档章程原件,银行进帐单或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复印件证明材料;投资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7)公司租房合同(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议)、租房发票、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8)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内100强或行业10强)高管或技术骨干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任职证明;
②所任职企业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9)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或国内双一流高校以及国家级科研院所)专家教授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任职证明;
②所任职科研院校排名证明材料。
(10)海归高层次人才(海外硕士以上(含)、国内博士以上(含))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②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海归人才还须提供留学证明(教育部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11)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成都高新区承办/主办或其他组织举办并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认定的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大赛决赛三等奖及以上)须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12)连续创办企业的创业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曾创办企业的公司章程;
②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 累计获得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
C.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证明(连续两年审计报告);
D.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证明材料。
(13)材料真实性声明;
(1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 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6. 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四)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在政府示范孵化器内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室,配备办公设施设备,鼓励青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评审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免费入驻。
1.申报条件
(1)进入青年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或团队,其主要创办人是45周岁以下有创业经历或3年以上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相关就业经验的青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在国外获得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外籍大学生等,企业或团队主要创办人是指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团队牵头人。
(2)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3)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4)项目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5)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实施、公司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6)入驻企业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项目负责人和发起人三年内无刑事犯罪。
2.支持标准
提供20个以内免费开放式办公工位。
3.考核机制
按照“一年一考核,一年一淘汰,最长两年”原则,入驻企业或团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孵化并办理退园手续。
(1)一年孵化期满后,入驻团队未成立公司运营的;
(2)一年孵化期满后未通过考核的;
(3)企业或团队在孵化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创中心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或团队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大学生工作室:
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利用办公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②未经双创中心允许转借工位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
③拒不配合双创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拒不参加双创中心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4.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主要创办人身份证。
(3)主要创办人学历学位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4)营业执照(创业团队成立公司后须提供)。
(5)其他材料。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6.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五)支持各类主体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各类主体在成都高新区内外举办与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双创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特别重大双创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方向一: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举办“创业天府·菁蓉汇”、“创业夜市”、“创业集市”、“创业学堂”、“创业旅游”等成都高新区品牌活动或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行业论坛、产业培育、业界共治、“四派人才”(学院派、海归派、蓉归派、创客派)招引等创新创业活动,宣传和推广成都高新区的双创环境和产业发展,推动成都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
(3)在活动开展前15个工作日于受理部门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拟邀嘉宾、内容、宣传、预期效果、预算等详细内容,经受理部门备案认定后纳入补贴范围。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活动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执行内容、规模、覆盖人群、宣传效果、活动成效等详细内容。
(4)申报活动相关图文资料齐全,经费使用合理。活动费用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5)与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并获得资金支持、已获得成都高新区类似奖励资金的创新创业活动,不再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
通过受理部门备案认定后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使用费用的 30%给予活动申报主体每年累计最高 5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创业创新活动备案表;
(2)成都高新区创业创新活动专项资金申报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活动相关资料: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或视频、新闻宣传资料、活动总结报告等;
(5)活动费用证明材料:经费支出清单,发票、银行转账单、服务合同等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活动费用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带防伪二维码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7)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备案、申报及评审。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处
支持方向二:特别重大双创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活动方案经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处负责兑现执行。
(六)按照企业全生命周期给予针对性扶持,重点对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四个梯度进行培育。
认定标准如下:
1.种子期雏鹰企业指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和现金流超过200万元,或获得过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2.瞪羚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爆发式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同比增长率300%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起始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三年复合高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连续2年增长率30%以上,或3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起始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五年连续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连续5年同比增长率10%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起始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2)截至上年度(申报启动当年的上一年),申报1年爆发式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2年,申报3年复合高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3年(满足连续2年增长30%的瞪羚)或成立满4年(满足3年复合增长20%的瞪羚);申报5年连续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6年。
同比增长率:(上年度指标值-起始年度指标值)÷起始年度指标值×100%,起始年度指标值大于0(上年度利润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及利润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企业除外)。
3年复合增长率:
{1},起始年度指标值大于0(上年度利润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及利润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企业除外)。
3.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10年(不含)内、未上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为潜在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为独角兽企业。
4.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指在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五,带动30家以上区内关联企业生态发展,纳税1亿元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市(估)值100亿美元以上。
申报认定办法一:种子期雏鹰企业。
1.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属于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等主导产业领域;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属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2)申报企业满足“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现金流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近三年获得过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种子期雏鹰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现金流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的审计报告),营业收入和现金流收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不低于200万元);
(6)投资变更后的工商提档章程原件,银行进帐单或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复印件证明材料。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7)公司租房合同(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议)、租房发票、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8)材料真实性声明;
(9)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6.认定程序
(1)在成都高新创新创业网发布种子期雏鹰企业申报通知;
(2)企业登陆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注册并完成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3)通过网上填报提交后向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4)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
(5)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
(6)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单位受理的全区种子期雏鹰企业的申报、认定和产业政策资金兑现。
(7)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将本部门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申报认定全套资料(含认定企业名单、申报信息等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备案,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成都高新区年度企业梯度培育名单。
申报认定办法二:瞪羚企业。
1.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属于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等主导产业领域;非大型央企、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外企生产基地;无违法记录、重大负面报道;非高污染企业;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不能重复申报。
2.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一年爆发式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同比增长率300%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起始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2. 三年复合高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连续2年增长率30%以上,或3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起始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3. 五年连续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连续5年同比增长率10%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起始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2)截至上年度(申报启动当年的上一年),申报1年爆发式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2年,申报3年复合高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3年(满足连续2年增长30%的瞪羚)或成立满4年(满足3年复合增长20%的瞪羚);申报5年连续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6年。
同比增长率:(上年度指标值-起始年度指标值)÷起始年度指标值×100%,起始年度指标值大于0(上年度利润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及利润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企业除外)。
3年复合增长率:
{1},起始年度指标值大于0(上年度利润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及利润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企业除外)。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带防伪二维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1年爆发式增长瞪羚,提交2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3年复合高增长瞪羚中2年连续增长的,提交3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3年复合高增长瞪羚中3年复合增长的,提供上年度和起始年度2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5年连续增长瞪羚,提交6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注:财务报表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在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数据一致。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申报时间
瞪羚企业名单根据每年认定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牵头成都高新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全区集成电路(含IC设计)、新型显示、网络通信、智能制造、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生物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全区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参照执行)。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受理全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非电子、非生物类先进制造业、商贸类(含电子商务)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受理全区金融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受理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高新东区)临空经济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成都新经济活力区(高新南区)新经济类及上述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
6.认定程序
(1)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等平台发布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通知;
(2)企业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3)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4)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申报类型是否符合条件等;联合税务部门核实税收数据;
(5)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
(6)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单位受理的瞪羚企业的申报、认定和产业政策资金兑现。
(7)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全套资料(含认定企业名单、申报信息等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备案,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成都高新区年度企业梯度培育名单。
申报认定办法三: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
1.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记录、重大负面报道,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非高污染低产出行业企业,且符合成都市“六大新经济形态”之一的新经济企业。
2.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10年(不含)以内;
(2)企业未上市;
(3)上年度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为潜在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为独角兽企业。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书;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最新一轮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等股权变更证明材料)或新增投资人打款回单;
(4)带防伪二维码的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申报时间
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牵头成都高新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全区集成电路(含IC设计)、新型显示、网络通信、智能制造、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类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生物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全区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类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参照执行)。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受理全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非电子、非生物类先进制造业、商贸类(含电子商务)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受理全区金融类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受理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高新东区)临空经济类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成都新经济活力区(高新南区)新经济类及上述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
6.认定程序
(1)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等平台发布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通知;
(2)企业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3)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4)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申报类型是否符合条件等;联合税务部门核实税收数据;
(5)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
(6)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单位受理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的申报、认定和产业政策资金兑现。
(7)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认定全套资料(含认定企业名单、申报信息等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备案,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成都高新区年度企业梯度培育名单。
申报认定办法四: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
1.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记录、重大负面报道,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非高污染低产出行业企业,且符合成都市“六大新经济形态”之一的新经济企业。
2.申报条件
(1)企业在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五;
(2)企业通过投资、项目(战略)合作、供应链、资源共享等方式关联带动30家以上区内企业生态发展;
(3)企业上年度纳税1亿元以上;
(4)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市(估)值100亿美元以上。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三方咨询机构、市场机构、研究机构、认证机构等提供的行业细分领域排名佐证材料或其他证明企业行业地位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区内其他企业的投资协议、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买卖协议、场地租赁或其他资源共享协议等关联带动的证明材料,区内其他企业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申报时间上一交易日收盘市值证明;(仅市值100亿美元以上企业提供,加盖公章)
(6)企业最新一轮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等股权变更证明材料)或新增投资人打款回单;(仅估值100亿美元以上企业提供)
(7)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申报时间
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牵头成都高新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全区集成电路(含IC设计)、新型显示、网络通信、智能制造、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类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生物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全区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类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参照执行)。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受理全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非电子、非生物类先进制造业、商贸类(含电子商务)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受理全区金融类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受理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高新东区)临空经济类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成都新经济活力区(高新南区)新经济类及上述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
6.认定程序
(1)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等平台发布成都高新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通知;
(2)企业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3)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4)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申报类型是否符合条件等;联合税务部门核实税收数据;
(5)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拟入选名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
(6)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单位受理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产业政策资金兑现。
(7)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全套资料(含认定企业名单、申报信息等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备案,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成都高新区年度企业梯度培育名单。
(七)支持企业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当年度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的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支持方向一:对首次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通过成都高新区“种子期雏鹰企业”首次认定。
(2)申报企业可同时申报创业启动资金和种子期雏鹰企业资金支持,但申报企业只能各获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和一次种子期雏鹰企业资金支持,已获得创业启动资金和种子期雏鹰企业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补贴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种子期雏鹰企业首次认定奖励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成都高新区出具的种子期雏鹰企业认定证明;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支持方向二:对首次被认定为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高增长、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通过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首次认定。
(2)申报企业只能获得一次瞪羚企业首次认定奖励,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对首次被认定为一年爆发式增长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三年复合高增长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支持。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首次认定奖励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成都高新区出具的瞪羚企业认定证明;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支持方向三:对首次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
(2)申报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奖励,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奖励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成都高新区出具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证明;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支持方向四:对首次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通过成都高新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首次认定。
(2)申报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首次认定支持,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首次认定奖励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成都高新区出具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八)支持初创企业成长为雏鹰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生长力评估模型,对成立3年以内的企业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和2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最高三年房租补贴。
支持方向一: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1.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已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获得“金熊猫”计划、知名企业骨干创业专项或其他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申报企业满足“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申报时限为企业成立之日起36个月内,属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再根据企业生长力评价系统,从企业的基础能力、风险信息、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人才管理、企业素质和发展创新等进行评定,评定分数最高100分。
(1)知识产权。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PCT发明专利;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获得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国家新批药品注册批件、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医疗器械认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游戏版号等。
(2)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销售收入进行评估。
(3)融资金额。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进行评估。
(4)企业资质。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三级及以上军工保密资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规入库企业等认定,在新三板、创业板(海外板)、主板成功上市(挂牌)进行评估。
2. 补贴标准
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
资助标准(万元) | 得分 |
50 | 得分≥95分 |
40 | 得分≥90分 |
30 | 得分≥85分 |
20 | 得分≥80分 |
10 | 得分≥70分 |
5 | 得分≥60分 |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或能反映起草单位的标准发布公告(验原件);
(5)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带防伪二维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证明企业销售收入的相关材料;
(6)投资变更后的工商提档章程原件,银行进帐单或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7)公司租房合同(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议)、租房发票、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级及以上军工保密资质企业或上规入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声明;
(10)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 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支持方向二:给予2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三年房租补贴。
1. 申报条件
房租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房租补贴的时间范围为企业成立之日起的36个月,当年申报上年度的房租补贴。获得“金熊猫”计划、知名企业骨干创业专项或其他房租补贴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申报企业满足“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属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同时申报房租补贴和启动资金补贴的企业,启动资金获得支持同时获得房租补贴资格;单独申报房租补贴的企业,再根据企业生长力评价系统,从企业的基础能力、风险信息、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人才管理、企业素质和发展创新等进行评定,评定分数最高100分。
(1)知识产权。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PCT发明专利;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获得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国家新批药品注册批件、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医疗器械认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游戏版号等。
(2)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销售收入进行评估。
(3)融资金额。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进行评估。
(4)企业资质。根据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申报前获得三级及以上军工保密资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规入库企业等认定,在新三板、创业板(海外板)、主板成功上市(挂牌)进行评估。
2. 补贴标准
评审得分达到或超过60分,方可获得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按照租房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计算。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或能反映起草单位的标准发布公告(验原件);
(5)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带防伪二维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证明企业销售收入的相关材料;
(6)投资变更后的工商提档章程原件,银行进帐单或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7)公司租房合同(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议)、租房发票、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级及以上军工保密资质企业或上规入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声明;
(10)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 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九)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连续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参照第(七)条第二款给予认定奖励,并按照当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1.申报条件
(1)通过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且属于连续认定。
(2)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1)对被连续认定为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高增长、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按照企业连续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当年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等。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持续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成都高新区出具的瞪羚企业认定证明;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十)支持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按次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5%、30%分别给予企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内容一: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后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
(2)申报企业通过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认定后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
(3)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1)对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2)对通过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认定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补贴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成都高新区出具的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认定证明;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内容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按次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5%、30%给予企业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拓展市场等。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实缴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
(2)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1)对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按次年实缴税收增量部分成都高新区地方留存的15%给予企业补贴。
(2)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按次年实缴税收增量部分高新区地方留存的30%给予企业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补贴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通过潜在独角兽或独角兽认定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的年度及次年实缴税收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5)成都高新区出具的潜在独角兽或独角兽认定证明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十一)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行业整合。
支持方向一: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企业并将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移入区的,按被并购重组企业当年对地方实际贡献的50%给予补贴。
1.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企业并将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移入成都高新区。
(2)并购重组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3)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补贴标准
按被并购重组企业当年(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的50%给予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补贴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及被并购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及被并购企业带防伪二维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协议及交易金额到账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的具体过程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并购是否为关联交易,并购双方股权变更及出资的合法性,并购附带条件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的全过程及款项支付情况,税收计算及缴纳过程,并购前后验资情况等);
(7)成都高新区出具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8)材料真实性声明;
(9)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受理前一年被并购企业迁入的申请,每年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支持方向二: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创新产品。对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2%给予区内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交易额的3%给予区内非关联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服务,并与该企业无股权投资关系。
(2)该区内非关联企业为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2%给予区内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3%给予区内非关联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创新产品补贴资金申报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近三个月缴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
(4)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成都高新区出具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认定证明(仅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提供);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等(仅区内非关联企业提供);
(7)采购产品或服务清单、销售合同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验原件);
(8)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与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存股权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声明;
(10)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十二)每年设立5000万元业界共治专项资金。按照产业生态圈理念,构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市场主体从被管理、被服务转变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丰富企业培育手段。对围绕重点产业设立的业界共治理事会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规划编制、企业服务、项目促进、生态营造等,支持企业集群发展。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业界共治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十三)每年设立2亿元新经济应用场景专项资金。对技术领先、市场规模大、带动性强的首台(套)新产品新技术,在指定平台发布需求并达成交易的,经认定后,按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专项资金鼓励成都高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本单位业务领域以竞争性立项方式打造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经济应用场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十四)设立100亿元新经济创投基金。重点对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融资扶持,新经济创投基金所投股权的一定比例份额可按固定收益由创始团队、战略投资机构(人)回购。
由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十五)支持建设公共技术平台。
支持方向一:对新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按照区内企业使用平台费用总和、平台收入、荣誉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五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内容一:对新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1. 申报条件
在本政策生效之日后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新认定并且积极配合统计的公共技术平台(对平台的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不作要求),为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新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建成时限及相关费用的发生距离新认定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贴在认定时进行申报,以后不能申报。
2. 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平台投资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10%并依据认定时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技术服务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 |
4000≤金额 | 按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000≤金额<4000 | 按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1000≤金额<2000 | 按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500≤金额<1000 | 按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100≤金额<500 | 按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新认定公共技术平台投资额补贴申请表》;
(2)平台投资建设经费的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3)上一年度服务区内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的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4)平台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内容二:每年按照区内企业使用平台费用总和、平台收入、荣誉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五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1. 申报条件
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并且积极配合统计的公共技术平台(对平台的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不作要求),每年根据平台上年度服务区内主导产业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总和、平台上年度技术服务收入、上年度荣誉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排名,满分100分,其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总和权重占比40%(排名最高者得分40分,排后者得分依次递减1分,第40名及以后得1分)、上年度新增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客户数量权重占比30%(排名最高者得分30分,排后者得分依次递减1分,第30名及以后得1分)、上年度平台技术服务收入总和权重占比20%(排名最高者得分20分,排后者得分依次递减1分,第20名及以后得1分)、上年度新增荣誉资质数量权重占比10%(每新增1项与公共技术平台相关的国家级荣誉计为数量4,每新增1项与公共技术平台相关的四川省级荣誉计为数量3,每新增1项与公共技术平台相关的成都市级荣誉计为数量2,每新增1项与公共技术平台相关的成都高新区级荣誉计为数量1,排名最高者得分10分,排后者得分依次递减1分,第10名及以后得1分)。
2. 补贴标准
按平台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排名 | 支持标准(万元) |
1 | 50 |
2 | 40 |
3 | 30 |
4 | 20 |
5 | 10 |
3. 申报资料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成效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总结、上年度区内主导产业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总和的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上年度新增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客户数量统计和相应协议、上年度平台技术服务收入的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上年度新增荣誉资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2)平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分批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支持方向二: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技术服务使用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按照企业使用平台金额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内容一: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技术服务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1. 申报条件
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成立不超过60个月的主导产业企业并使用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已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不能申报平台服务补贴的同时作为企业申报其他平台的使用费用补贴,只能选择服务补贴和使用补贴其中之一进行申报。
2. 补贴标准
区内主导产业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技术服务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平台使用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4)企业使用平台的成效说明;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内容二:按照企业使用平台金额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1. 申报条件
经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并且积极配合统计的公共技术平台(对平台的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不作要求),为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成立不超过60个月的主导产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平台服务补贴以企业提交的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作为平台服务补贴的佐证材料和补贴金额计算材料,公共技术平台只能选择服务补贴和使用补贴其中之一进行申报。
2. 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使用平台金额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最高20万元的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补贴申请表》,包括平台服务成效总结等;
(2)平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材料真实性声明。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支持方向三: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云资源使用补贴。
1.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为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
2. 补贴标准
按照下列标准,最多补贴36个月;
上年度销售收入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 |
10000≤金额 | 按上年度云资源实际发生费用的10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5000≤金额<10000 | 按上年度云资源实际发生费用的80%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2000≤金额<5000 | 按上年度云资源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1000≤金额<2000 | 按上年度云资源实际发生费用的4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200≤金额<1000 | 按上年度云资源实际发生费用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云资源使用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4)企业上年度带防伪二维码的财务审计报告;
(5)云资源使用合同以及使用费发票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材料。
4.申报时间
分批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公众服务信息网或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
(1)种子期雏鹰企业政策兑现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负责;
(2)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政策兑现由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企业培育处牵头,具体以认定时确定的政策兑现部门分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成都高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公告;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受理部门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如需),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后,拟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五)方案获批后,受理部门将拟支持名单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扶持资格;
(六)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受理部门可以将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受理(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8〕12号)与成都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8〕12号)相关政策条款。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8〕12号)一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综合处 2019年3月29日印发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