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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2年7月12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 作者: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投服局 | 发布时间: 2019-07-29 | 4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办法》已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7月12日

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的发行、建设、运营、资产和资金等管理工作,积极试点发展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发挥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是指成都高新区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申报并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发行人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工作,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建设、运营、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活动和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主体】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的实施主体,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完成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涉及的所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归口确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管理机制】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适用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不同阶段进行划分,明确各阶段主要风险点,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项目整体风险可控,实现运营收益覆盖本息。

第五条 【管理目标】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联系密切,要做好前期发行准备工作,推进项目如期建成、合法合规开展运营,实现项目收益。最终确保项目按期还本付息,促进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高效利用,以及成都高新区政府债务风险受控。

第二章  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

第六条  【项目申报】成都高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情况,积极向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申报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初选】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各有关部门或专项债券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立足成都高新区实际,符合四川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系列重大决策或重大战略,以及对成都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的项目进行优先考虑,审核通过并上报资金需求。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为保证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鼓励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用适格的项目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发行工作,帮助提供政策咨询、协助编制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出具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依法依规提供有关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各类咨询服务,对出具的相关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方案编制】项目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代为编制的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项目实施主体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申报材料。

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须准确、规范编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债券发行方案、风险管控措施、还款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安排等。项目实施方案应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或备案文件作为备查文件。

第三章  专项债券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主体】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委托建设单位承担建设期的项目管理任务。

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公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相关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超前于施工,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体现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合法性、技术性。

建设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抄送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后必须严格按其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维护其严肃性,保证施工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进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工期要求制定进度计划和进度保障措施,并建立工期保障体系,实现工期目标。

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报表,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进行进度控制。

第十三条 【质量和技术】建设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建立健全的项目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接受质安站检查质量技术记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达标。

第十四条 【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制定全面而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竣工验收制度,及时申报竣工验收,配合成都高新区组织各方进行正式验收,施工方验收时应当提交整套工程档案,提供合格工程产品,严格落实缺陷整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竣工验收按时完成。验收结果最终由各方责任主体参与验收,并接受质安站监督、备案。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主体】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资产进行运营,可由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合规经营】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或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运营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运营人员、数量、岗位并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文件,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重视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提升资源配置,降低人力成本。

第十九条 【主营业务】运营单位应严格把控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合同管理,实现规范化管理,维护项目合法权益。

运营单位应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收益】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运营单位应以项目实施方案的收益预测作为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做好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定期自查,切实保证项目收益能够完全覆盖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运营移交】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项目实际运营绩效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委托运营方继续运营。

如不再委托运营方继续运营,运营单位应配合做好移交工作,将满足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办妥管理权移交手续,并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交接工作,保证过渡期项目平稳运行。

第五章  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权属】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其权属归成都高新区所有。

在债券存续期内,成都高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归属成都高新区所有,项目收益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会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将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资产形式和类别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做到项目资产的精细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独立】项目运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管理,项目资产不得与建设运营单位自身资产混同。

项目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资产安全】 项目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资产运营情况,定期对项目资产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资产情况报告,提交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形成项目专项报告,提交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资产的查验、评估】成都高新区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定期查验和评估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会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资产定期开展资产查验工作,重点检验项目资产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是否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设定的用途进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不发生流失、减值等情况,保障资产高效运营。

第六章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封闭使用】项目涉及的所有资金均采取“封闭式”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账户托管】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在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选定的银行分别开立项目债券资金托管账户和偿债资金账户。

项目账户行使债券资金使用、项目收入归集和项目运营支出等功能,用来存放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收入和项目运营支出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项目建设阶段,债券资金托管账户专门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表和经批准的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列明的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已经履行债券资金用途变更手续的除外。

第三十条 【项目运营收入和支出】项目运营期间,所有项目专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偿债资金账户,偿债资金账户专门用于项目专项收入的接收、存储和划转,以及项目运营支出费用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项目运营单位应提前将全部项目收益从偿债资金账户向财政有关专户划转,由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债本金和利息偿付。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根据项目建设进展、项目运营进展,定期统计资金使用情况,并形成资金使用报告,提交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发生资金使用计划的重大调整、超出概算、资金重大结余,以及与项目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用途等情况时,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当形成项目资金情况专项报告,提交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定期检查、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支出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行信息披露】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当组织开展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和第三方评估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存续期信息披露】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公开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披露】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直接或提交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三十六条 【债券资金调整用途披露】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需要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论证研究,确需调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逐级上报,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建设管理】在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

(二)未按进度计划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未执行质量技术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

(四)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和环保工作的,存在严重安全或环保隐患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如期建成的行为。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存在第一款各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难以继续开展建设工作,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如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运营管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项目运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不符合合规经营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

(三)未定期进行报送工作的,或在报送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不配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法合规运营的行为。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运营单位存在第一款各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项目运营严重亏损,无法保证清偿的,成都高新区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运营单位。

项目运营单位如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资产管理】 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二)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产,致使项目资产发生流失、减值等情况;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情况报告,或发生特殊情形时未形成专项报告并进行上报;

(四)在资产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侵害项目资产的行为。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资产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第一款各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的,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如有发生侵占项目资产的,应当及时报告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侵占国有资产规定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资金管理】 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未在选定银行开立项目相关账户;

(二)未按规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或发生资金使用异常情形时未形成专项报告并进行上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

(四)项目专项收入未全部进入偿债资金账户;

(五)在资金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的行为。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第一款各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如有发生侵占、盗窃项目资金的,应当及时报告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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