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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 作者: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40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月8日至2月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教育厅。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610041。

电子邮箱:scsjytzjc@163.com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1月8日



 


附件1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出台依据】为规范本省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中职学校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统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统筹规划设置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校址选择】新建中职学校一般设在市(州)、县

(市、区)城区或产业集聚区,选址遵循以下规范:

(一)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校园用地宜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和通航河道穿越校区。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远离污染源。

第六条【命名规范】中职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体现学校办学层次,突出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

中职学校校名应当冠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办学主体为省级以上的,经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冠以“四川(省)”字样;办学主体为市(州)的,经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冠以“**市(州)”字样。

中职学校实行一校一名,校名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全国”“华夏”等代表世界、中国的惯用字样或者冠以“西南”“巴蜀”“成渝”等代表区域的字样及其变体字样。

(二)冠以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外国国家名称及其简称、外国地名、外国人名、外语词等字样。

(三)冠以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其简称、代称。

(四)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五)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的表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表述。

(六)同现有学校的名称、历史曾用名或者已被撤销、注销的学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

第七条【民办学校命名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名还须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等规定,举办者应当先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再以预登记名称依法开展筹设和正式设立。

营利性民办学校校名还须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举办者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凭预登记名称依法开展筹设和正式设立。

第三章设置条件

第八条【法人条件】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九条【学校章程】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性质、党的建设、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

第十条【办学规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并按规定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各类中职学校(不含技师学院)办学总规模原则上在5000

人以内,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最低要求见表1。


 

 

表1各类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数要求

类别

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人)

 

 

中职学校

一般类

≧1200

体育类

≧400

艺术类

≧500

特殊教育类

≧300

边远脱贫地区

≧1000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800

高级技工学校

≧2000

技师学院

≧3000

备注: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

第十一条【师资队伍】中职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任教师学历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中职学校的专任教师最低配备人数及师生比见表2。

表2各类中职学校专任教师最低配备人数及师生比要求

类别

专任教师

师生比

 

 

 

 

中职学校

一般类

≧60人

≧1:20

 

 

体育类

专职教师应按班级1:2.5

—1:3的比例配备,教练员应按单项1:8—1:10,集体项目1:12—1:15的比例配

备。

 

 

/

 

艺术类

 

≧60人

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中等美术学校、中等舞蹈学校、中等戏剧

学校师生比不低于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不低于1:5。


 

 


特殊教育类

专任教师不低于本校教职

工数的60%

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

边远脱贫地区

≧50人

≧1:20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

≧1:20

高级技工学校

/

≧1:20

技师学院

/

≧1:18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下同)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专业课教师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不低于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3人。设置实习指导与设备管理教师岗位,确保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兼职教师占本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办学条件】中职学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与设施设备。新设置的中职学校应当拥有办学场地及校舍的产权,具备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以及不动产权证书。

(一)校园校舍要求:校园校舍建设应当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民用住房、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非法建房等场所办学。各类中职学校的校园校舍标准如表3

 

表3各类中职学校校园校舍面积标准表

 

类别

校园用地面积

校舍建筑面积

建设规划总用地(平方米)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

建筑规划面积(平方米)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职学校

一般类

≧40000

≧33

≧24000

≧20

体育类

≧30000

≧45

≧25000

/

艺术类

≧20000

/

≧15000

/

特殊教育类

≧30000

≧70

≧16000

≧35

边远脱贫地区

≧33000

≧33

≧20000

≧20

 

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

≧30000

/

≧18000

≧20

高级技工学校

≧66000

/

≧50000

/

技师学院

≧100000

/

≧80000

/

备注: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计入校园用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

(二)体育卫生要求:有3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

(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卫生防疫物资齐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基本要求。

(三)图书资料要求: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图书包括纸质图书和数字资源,数字资源折合后计入图书资源总量,且所占比例最高不超过图书资源总量的40%;报刊(含电子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当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应当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

(四)仪器设备要求: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校内专业实训教学条件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学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

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2500元。

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技师学院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五)实习实训要求:具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六)信息化要求:学校信息化建设达到职业学校数字校园规范要求,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七)校园安全要求: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专职保安配备、封闭化管理、硬质防冲撞设施、护学岗建设、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等6项指标应当全部达标。凡是进入学校的设施设备,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治理】中职学校应当按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选优配强负责人。

公办中职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民办中职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民办中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校领导任职条件】中职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学校领导,配备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校长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品行修养良好并具备国家、省、市(州)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三年以上副校长任职经历;其他副校长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民办中职学校校长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技工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内设机构】中职学校应当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专业设置及教材选用】设置中职学校,应当具有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教材。

教学文件制定和教材选用应当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办学经费】中职学校办学经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八条【开办资金】中职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所在地学校一学年的办学及运营平均成本,具体标准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中职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报批设置时承诺的金额缴足,其中:出资(投入)的货币资金,筹建时应当转入学校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转入学校的基本存款账户;出资(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应当及时交付学校并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四章设立审批

第十九条【筹设规定】中职学校设置分为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二十条【审批程序】举办者应当按拟设学校管理权限进行申请。管理权限在县(市、区)或市(州)的,举办者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管理权限在省级部门的,举办者向教育厅提出申请,由教育厅审核并审批。其中,公办学校审批前,教育主管部门还须会同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会审。

技工学校的设置审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筹设材料】申请筹设中职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筹设学校名称、校址、隶属关系、举办者、党组织设置、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性质、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基本情况(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及有效证明)。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产权情况及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正式设立材料】申请正式设立中职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

(四)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包括办学场地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空气质量监测报告、资金证明、设施设备购置清单等,运动场地使用合成材料的须提供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检测报告)。

(五)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包括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以及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等,师资来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资格证明、职称证明等)。

(六)专业设置说明(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开设条件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

(七)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还须提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直接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职学校,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恢复办学】停止招生三年以上的中职学校申请恢复办学的,审批机关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重新核准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中职学校的变更包含校名、举办者、校址等变更。

中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终止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终止审批】中职学校变更或终止,由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由市(州)审批的应报教育厅备案。

技工学校的变更和终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在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变更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的中职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变更的事项、变更原因等)。

(二)变更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风险防控化解与应急处置方案。

(四)学校章程。

(五)变更举办者,还须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变更后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终止申报材料】申请终止的中职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整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调整的事项、调整原因等)。

(二)调整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风险防控化解与应急处置方案。

(四)财务清算报告。

(五)现有学生、教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终止后续处置】终止的中职学校,应当妥善安置现有学生和教职工。在及时组织清算后,由原发证机关收缴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在原登记机关完成注销登记,不再保留原中职学校建制。清偿债务结束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招生资格】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名单、专业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异地办学】中职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校区(含校外教学点)。确需设立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设置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办学条件监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办学条件常态化监管机制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每年对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开展监督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举办者采取有效举措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控专业设置、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撤销办学许可等处理,并逐步向社会公开达标情况,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督导检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中职学校设置的督导检查,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办法定位】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为我省设置中职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职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附设部(班)】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附设部(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等事项按照民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等事项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此前由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中职学校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