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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4月7日】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办公室 | 作者: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4-07 | 2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成管办函〔2020〕20号

各部门,各街道,成都天投集团、四川天展公司: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背景及依据

按照“资本与项目结合、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创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工作思路,为加快建立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三农”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瓶颈问题,设立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为加强风险资金池管理,实现规范运行、高效运营,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资金池运行模式

风险资金池是指由管委会出资设立母风险资金池,由母风险资金池和成都天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投担保公司)分别出资,共同在合作银行设立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根据子风险资金池规模按不低于5倍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投放贷款。发生贷款损失时,子风险资金池、天投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担贷款损失。

第三条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

风险资金池的支持对象仅限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组织及户籍所在地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的农户。

第四条风险资金池规模

母风险资金池首期规模人民币3000万元,由财政金融局从年度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资金投入,风险资金池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动用于风险资金池。子风险资金池由母风险资金池与天投担保公司按1∶1的比例在合作银行出资设立。

以后年度根据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及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报经管委会同意后,可适时扩大母风险资金池规模,补充母风险资金池资金。

第五条风险资金池的作用

(一)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

通过建立债权融资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倾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问题。

(二)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贵问题。

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贵”问题。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管理及运行主体

财政金融局是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天投担保公司是风险资金池的具体运作机构。

第七条管理及运行职责

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母风险资金池资金预算、划拨母风险资金池资金、审核贷款损失补偿申请。

天投担保公司受财政金融局委托,负责风险资金池的具体运行管理;拟定子风险资金池方案,并向财政金融局备案;选择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设立母风险资金池和子风险资金池资金专户,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设立子风险资金池

天投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母风险资金池、天投担保公司作为子风险资金池的出资方,按1∶1的比例出资设立子风险资金池,存储在合作银行。

第九条审核及放贷

申请子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主体,须向天投担保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由天投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独立审保审贷,审核通过后决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同一主体在各子风险资金池项下的贷款余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

实行贷款年审制度,达到审查条件的贷款主体可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

第十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及放贷总规模

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天投担保公司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收取担保费。

贷款主体在贷款结清后,可以凭担保贷款相关资料向财政金融局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实际发生利息额的30%,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10万元。由天投担保公司给予申请风险资金池贷款产品的主体担保费减收支持,减收比例为应收担保费的50%,减收部分由财政金融局全额补贴给天投担保公司,单笔担保费补贴不超过5万元。

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子风险资金池金额的5倍安排投放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逾期贷款的代偿

贷款主体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偿还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天投担保公司,由天投担保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代偿。天投担保公司按照贷款及担保协议依法对贷款主体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贷款损失的分担原则

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作银行、天投担保公司、子风险资金池共同承担贷款最终损失。合作银行损失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子风险资金池损失分担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余下部分由天投担保公司分担。

若子风险资金池余额不足,子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金额后,剩余债权损失由天投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约定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贷款损失的补偿

每半年由天投担保公司向财政金融局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代偿和确认最终损失的认定材料,经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从子风险资金池拨付给天投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损失范围

最终贷款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追回资金的处理

天投担保公司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应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子风险资金池出资比例退回子风险资金池各方账户。

第十六条终止协议

补偿金额达到子风险资金池期初金额或运行满3年后,累计贷款总规模没达到对应子风险资金池规模的2倍,由天投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终止协议通知书》,合作银行和天投担保公司停止办理该子风险资金池对应的授信业务,天投担保公司可以保留子资金池中对应担保产品在保贷款本金的部分,将其他资金划出子资金池,保留资金待产品归还完毕后划出子资金池。划出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分别划转至母资金池和天投担保公司。子资金池中全部资金划转完毕后,协议终止。损失分担和追偿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资金划转

在子风险资金池存续期间,除用于补偿贷款损失外,参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划转资金。

第十八条贷款企业责任

受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贷款支持的贷款主体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公司经营报告等材料的,天投担保公司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主体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生代偿的贷款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能申报管委会财政扶持资金。贷款到期恶意逾期主体,取消其申报管委会政府扶持资金项目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绩效评价

财政金融局为风险资金池的监管机构,对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财政金融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天投担保公司每年将风险资金池的运作情况报告财政金融局。

第二十条其他监管

对参与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办法中所称“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风险资金池范畴,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