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程序,拟授予北京市“国家森林城市”,现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反映。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生态保护修复司具体负责,未授权任何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承办相关事宜,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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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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