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商标权向银行质押获得融资贷款。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以有效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获得银行贷款;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 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质押等相关资料:
(1)贷款合同及该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合同中需明确质押担保方式。
(2)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贷款,需提供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下的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
(3)通过融资担保类公司担保进行的贷款,需提供贷款合同、对应的与融资担保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所有反担保措施相关合同。
上述合同中质押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
5. 贷款本金到账凭证、支付利息凭证(不含滞纳金)等。
6. 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7. 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8.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资助标准
1. 贷款利息补助:按照实际贷款发放当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
2. 评估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 担保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三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通过质押、许可、转让等方式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
4. 融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发行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
5.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6.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7. 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8. 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9.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证明材料。
10. 涉及产品发行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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