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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省级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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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省级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孵化器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

5.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10%。

6.在孵化器中,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5家。


孵化器中从事细分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2家。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地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请各申报单位根据四川政务服务网服务的“办事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孵化器介绍

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2.孵化器概述(孵化器创办目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与管理制度、人员构成、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

3.孵化器1—2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

4.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证明材料

1.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2.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委托或租赁合同)。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如: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使用规范文件等)。

5.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证明资料(仅专业孵化器提供)。

6.合作中介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7.机构设置与职能的证明材料。

8.入孵企业及毕业企业管理文件。

9.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复印),左侧注明书脊,一式一份。

2.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在注明孵化器名称的光盘中,随纸质申报书一同报送。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支撑平台。

省级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省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省级孵化器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省级孵化器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省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省级孵化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省级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的省级孵化器,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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