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一、孵化载体信息表(加盖公章);
二、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运营机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等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企业税收缴纳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门认可);
七、起始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八、在孵企业/团队汇总表及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驻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和上年营收等材料;
九、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复印件);
十、创业导师名单及对应聘书或聘用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一、孵化载体管理人员清单及企业培育孵化服务能力、创业孵化从业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资助。
建立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由市级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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