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下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详见附件)因注册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符合取消其相关备案的条件。现按相关程序发布拟取消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拟取消公告期为30日,以下企业如有异议,请在期限届满15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检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消。
附件:拟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名单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拟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名单(核查公示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