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2年5月25日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5-25 | 14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各处队: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的意见》已经2020年5月21日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试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的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成都高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0—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就试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除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当年适用的有效版本)内的经营项目,下同)外,一般经营项目在营业执照上只记载主营项目,其他可表述为“企业章程或者协议载明的其他可自主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登记。

三、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已经明确规范用语的,使用规范用语进行登记;尚未明确规范用语的,可以参照第五条措施确定的方式进行登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应注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后置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因延长有效期限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可以不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再投资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当年适用的有效版本)内的经营项目,按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或证件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审批文件或证件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一般经营项目以企业章程或者协议载明的为依据,表述方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规范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表述。

六、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项目发生变更,或者增加许可经营项目时,企业应该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项目未发生变更,但章程或者协议载明的其他一般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