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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聚集高能级500强企业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的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02 | 17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  中介招商奖励。对提供高能级企业或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完成工商注册的机构或组织,若提供的落地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部分超过20%的,可按其实缴金额的1%及首个完整自然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前述两项最高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属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可再奖励50万元。存量项目不适用于本条。
  第五条  股权投资机构招商奖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入其投资的企业,若引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部分超过20%,可按其实缴金额的1%及首个完整自然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前述两项最高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属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或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可再奖励50万元。存量项目不适用于本条。
  第六条  招商大使合作。对提供高能级企业或重大产业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完成工商注册的招商大使,若提供的落地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部分超过20%的,可按其实缴金额的1%及首个完整自然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前述两项最高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属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可再奖励50万元。存量项目不适用于本条。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聚集高能级500强企业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9〕1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支持对象为保证其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落户成都高新区,承诺在成都高新区实际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企业(不包括住宅类),以及协助成都高新区引入项目(不包括住宅类)的招商中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招商大使。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根据项目能级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获得奖补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名词解释
  1.高能级企业:指世界500强、美国500强、中国500强,或经认定的重点企业,且投资主体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落户成都高新区。
  2.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
  3.招商中介:提供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的组织,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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