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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关于支持区域科创中心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14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安排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建成区域科创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共宜宾市委ﻪ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建成区域科创中心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区域科创中心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在2023年3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bkjjcg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二、将有关意见传真至:0831-8226701。

三、致电宜宾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科:0831-8247103。

附件:1.关于支持区域科创中心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

 

关于支持区域科创中心建设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安排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建成区域科创中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建成区域科创中心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宜宾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对提升创新能级的支持力度

加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着力提升区域创新承载能级,支持产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和农高区,加快园区转型升级。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高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支持。促进县(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区),对新获批省级创新型县(区),参照省上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

二、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分别给予5000万元、2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企业从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按不超过研发支出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大力实施“揭榜挂帅”制,市财政设立“揭榜挂帅”项目专项资金,按揭榜项目协议资金总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三、加大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和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金融创新基地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补助、市级5万元补助。鼓励探索市场化模式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省级补助政策给予1:0.5配套补助。支持大力发展科学普及事业,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四、加大对科技孵化载体的支持力度

鼓励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对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

五、加大对科技企业培育的支持力度

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每年指导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超过100家并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含三江新区),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和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在库入统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千万以上且研发经费(R&D)支出增速超过20%以上的,对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当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申报周期内次年度比上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的,对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六、加大对科技人才发展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引进高端人才来宜创新创业,对经评审认定为高端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经评审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专家工作站,并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补助,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20万元补助。支持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对新认定备案位国家级、省级、市级引才引智基地,并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省级4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市级基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与各类人才项目评选;支持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七、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对国家、省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补助。支持建立中试熟化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对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的分别给予1:1、1:0.5的配套补助。鼓励和支持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对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技术交易额登记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吸纳)、5‰(输出)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奖励的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国家奖励的分别给予1:1(第一完成人单位)、1:0.5(第二完成人单位)、1:0.3(第三完成人单位)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1、1:0.5配套奖励。对引进获得国、省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的成果,且在宜转化和产业化的,按企业支付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项。

九、加大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支持力度

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在海外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支持地理标志发展,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持续使用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单位,每个给予2万元资助;对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行政机关除外),每个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准进入国际互认互保协议名单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给予10万元资助。鼓励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施精准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的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

十、加大对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

强化“天府科创贷”等信用类金融产品应用,对获得“天府科创贷”支持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地(或外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给予企业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科技型企业债权融资。对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或以债权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研发、设计、检测等设备、器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12 月 31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保障。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省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本政策措施中涉及市级同类型奖补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交叉享受。特别重大或特殊项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具体支持,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支持政策》修改意见

支撑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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