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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8-23 | 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揭榜公示。发榜方与揭榜方将拟定的揭榜项目合同书文本报送市科技局审查备案通过后,市科技局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九)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制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十)签订“军令状”。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发榜方、揭榜方、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结合揭榜项目合同书正式签订“军令状”,细化“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有关事项。

(十一)项目实施管理。揭榜制项目负责人不受资历、年龄、限项等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发榜方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市科技局将对项目实施进行抽查。

(十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发榜方,共同对揭榜制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可结合用户试用、第三方评测等情况。用户意见作为验收评价结论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揭榜制项目实施周期由发榜方、揭榜方、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在“军令状”中明确。

第十七条 揭榜制项目不得更换发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或撤销。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撤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军令状”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军令状”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揭榜方、发榜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广元市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部门将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并严肃追究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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