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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中共遂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经济发展极核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委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深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科技服务,并在“遂创通”(www.snsct.cn)平台登记备案的机构。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创新主体。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除购买上述科技服务外,还可用于支付创业孵化培训、房租物业费)。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第六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予以兑现。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间隔一年后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只申领一次,申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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