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2015〕27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科基〔2020〕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调动科技服务机构的主动性,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券,是由政府面向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作为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时用以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的凭证。创新券重点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或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当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进行调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二、组织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管理,所需资金在市级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审核兑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等工作。
三、支持对象与事项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包括:
1.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且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以下简称“创新主体”)
2.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并收取科技创新券作为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机构、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研院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兑付事项为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研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专利代理等科技服务所发生的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兑付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