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碳券申领发放。企业、公共机构所在地区(市)县发改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领零碳券资格进行初审,市发改委确认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发放零碳券。
(三)零碳券使用。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申领零碳券,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相关服务,支付服用费用,完成服务后再按实际补贴金额向政府部门申请兑付零碳券。
(四)零碳券兑付。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线上上传、线下寄送相关材料,申请兑付零碳券;零碳券平台对服务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由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审核结果,对审核合格的,下达投资计划,由区(市)县发改部门将兑付的零碳券补贴费用发放至企业、公共机构账户。
原则上零碳券每半年集中兑付1次,根据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流程及时限,2023年度零碳券兑付申请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零碳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失效。
(二)零碳券只能用于抵扣指定类别的零碳服务费用,不能跨类别使用。
(三)零碳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四)请各区(市)县(管委会)发改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零碳券宣传推广,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共机构及时申领使用零碳券。
五、联系方式
(一)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平台:程老师,028-962553-2
(二)成都市发改委:范老师,61887102
附件:1.服务机构承诺函模板
2.企业、公共机构承诺函模板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