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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1〕56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11-04 | 18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支持产业成链集群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市(州)给予2000万元奖补,用于集群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招引或新建支撑集群发展项目的龙头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招引或新建的具有建链、延链、强链、补链关键性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

五、支持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创新成果在川转化,按照不超过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六、支持项目承载平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对新认定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5+1”重点特色园区、院士(专家)产业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用于园区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制造业项目可申请在3—5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省重点产业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州)、县(市、区)重点保障,土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对工业投资增长明显、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有力、工业用地集约水平高的市(州)、县(市、区)下辖开发区在园区升级、扩区调位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特色金融服务,开发制造业项目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等信贷新品种。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投资项目的专属保险产品。将制造业贷款投放纳入财政性资金存放、驻川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等考核范围。健全和深化与国家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产融合作信息互动协调机制。对符合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金融机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统筹项目要素保障。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统筹保障机制,引导水、电、油、气、运和通信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接入服务,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重点产业项目所需其他要素指标加强统筹配置,给予重点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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