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引导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新创业。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经费补助工作。
第十七条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审核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升级版)给予配套补助20万元、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配套补助1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给予配套补助5万元。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建成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众创空间场地租赁补助。
(二)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设备、仪器购置。
(三)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软件购置。
(四)众创空间线上服务内容开发。
(五)众创空间宽带接入。
(六)聘请专家、创新创意导师等专家培训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评审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备案且获得后补助资金支持的市级众创空间须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相关部门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追偿,且单位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