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科技创新,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现将《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助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定《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指南发布、绩效评价等,根据现行地方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经费安排、资金下达等。
第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市科技情报所”)承担泸州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签约入驻我市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券平台”)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创新券资助范畴限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