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成都市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9-15 | 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在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

1.支持企业提档升位。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2.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安排专项经费遴选优质服务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和解决方案。对数字化智能化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120万元补助。支持金融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专属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3.支持企业跨越发展。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的优质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按年度每增加200万元研发投入给予20万元、年度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实现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重大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

5.支持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修)订。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和标准攻关,推动主要产品质量水平进入国际国内先进行列,对主导制(修)订并获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优质中小企业使用“壮大贷”融资贷款,在年度实际支付利息中,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最高80万元贴息补助。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授信额度,并执行优惠融资利率,对获得“新易贷”系列信贷产品的分梯度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补贴6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登陆主板、科创板等专业资本市场,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入库、股改、辅导备案、首发上市等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加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平台,提升对产业链上优质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能力,按照平台促成的供应链融资业务规模、业务笔数分层分级给予平台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8.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或机构(含创业投资企业)参与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早期投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8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9.支持基金投资企业。对政府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引入企业并在我市注册经营,2年内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10.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人才(团队)申报“蓉漂计划”,给予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申报“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给予入选人才30万元资金资助,以及人才安居、职称申报等配套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优惠租购人才公寓,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11.强化企业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优质中小企业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用政府采购等形式,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12.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红利账单,确保税费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本政策优质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如有更改,按照最新办法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市级同类奖励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