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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商务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09-14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等13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01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全国首批试点地区评估工作,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30个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

二、评估内容

(一)试点地区工作情况。按照《意见》要求,对首批试点地区完成试点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任务目标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对三年推广期的安排。按照《试点地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评估指标计分表》(附件1),从顶层设计、组织实施、政策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等5个方面进行评估,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

(二)便民生活圈建设情况。按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业态“有没有”分型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好不好”评价表》(详见《三年行动》附件),对建设完成的便民生活圈进行评价分型,划定“基础型、提升型、品质型”。

三、评估程序

(一)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评。各试点地区(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材料。对建设完成的便民生活圈进行分型自评,汇总填写《试点地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型评价统计表》(附件2)。2023年9月30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取书面、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情况和便民生活圈分型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10月20日前将复核报告及试点地区相关自评材料(含电子版)统一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稳步推进评估工作,做到“成熟一个、评估一个、推广一个”。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预期目标暂未实现的,可以申请延期半年评估。对于未通过评估或申请延期评估的试点地区,要督促其尽快补齐短板弱项,完成预期任务目标。

(二)科学评估,客观分析。从顶层设计、具体措施、完成目标、实际成效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评估,客观准确反映建设成果,相关结论要有定性、定量指标和数据支撑。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通知明确的评估指标、程序、报送材料等进行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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