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
电子邮箱:cdldjcc@sina.com。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成都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系指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垫付情形,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用于垫付农民工部分被拖欠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周转金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筹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额度为:
(一)各区(市)县筹措额度不少于600万元;
(二)发生重大欠薪案件的区(市)县,市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一)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难以清偿,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造成资金短缺,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因拖欠工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拖欠工资需应急垫付的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申请遵循事发地管理原则。由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启用应急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