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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21〕8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6-22 | 2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加快落地建设。

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将天府实验室、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开通用地手续“绿色通道”,全额保障用地指标。省级财政对天府实验室建设、运行给予定额补助,建设投资以所在市为主,省上重点予以政策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共同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支持,对中国科学院在川建设的国家科教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支持。对重组后进入国家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

对获批国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国家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2亿元的资金支持。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设立跨高校院所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

支持现有中试研发机构升级改造,建立跨高校院所的省级新型中试研发平台,赋予其中试项目立项权、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承担单位决定权、资金分配权,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中试研发资金由政府支持、企业参与、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分担。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以成本价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对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省级财政按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8亿元,对中央在川和省内各类研发机构在川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激励。

四、鼓励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对评估为优秀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五、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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