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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开展第二批四川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古籍保护单位 复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3-08-23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古籍收藏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利用工程,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我厅将于2023年8月至12月组织开展第二批四川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古籍保护单位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四川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四川省古籍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川办发〔2020〕2号),6个四川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12个四川省古籍保护单位均属于复核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复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复核对象对2020年以来本单位古籍保

护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本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pdf版和word版)。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复核对象,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二)实地抽查。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组织专家于2023年9月—10月,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三)专家会审。2023年10月底前,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会审会议,对第二批四川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古籍保护单位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向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复核工作综合报告。

(四)结果运用。2023年12月,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复核情况,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并推广典型经验;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按程序报请授牌单位处理。复核结果将作为古籍工作评优评先、资金分配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复核对象自评情况严格把关,并按时报送自评材料。

(二)提升保护水平。本着以评促建、以查促改的原则,对自评和复核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整改,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提升古籍保护整体水平。

(三)遵守工作纪律。专家组实地抽查期间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食宿、交通按规定执行,不搞层层陪同,不得收受任何土特产和礼品。

四、联系方式

(一)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

联系人:刘玉容  电话:028-86702259

(二)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28-8669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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