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新区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能开具农业服务税务发票,拥有1年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
2.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4.机耕、机种、机收各环节农业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10台,安装北斗智能监测终端,且农机手具有农机驾驶证;航空植保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5台,拥有无人机操手操作证,具备日作业1000亩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需提供农业机械购买票据或租赁协议。
(二)优先条件。以下两种服务形式优先予以项目支持:
(1)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开展托管服务的;
(2)开展单环节、多环节或全托管服务以整村(社)为服务对象,或一次性服务面积超500亩的。
(三)限制条件。开展服务内容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支持:
(1)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项目;
(2)由被服务对象自行完成服务环节,与服务组织共同分享补助资金的行为;
(3)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
(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
(5)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资金项目;
(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六、申报步骤
(一)服务备案。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自愿达成合作意愿,签订标准化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服务组织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服务协议等资料,经服务地块所属村(社)、街道审核无误后报统筹局,按申报时间予以备案。
(二)开展服务。项目备案后,服务组织有序开展托管服务,村(社)、街道在作业关键节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及时效;服务完成后,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用。
(三)项目验收。服务组织完成服务后,携带备案资料、服务质量验收资料、服务过程影像材料、服务费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被服务主体土地流转协议等资料,向属地街道申报项目验收;属地街道根据双方协议,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验收、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统筹城乡局复核。
(五)拨付资金
统筹城乡局组织人员对服务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无误的情况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补贴资金;项目补贴资金超出部分,根据《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