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知识产权 |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15 | 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办函保字〔2023〕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推荐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名额分配数量(附件1)。

(二)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三)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四)优先选择助力乡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五)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二、建设任务

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学习借鉴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经验,重点推进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工作落实。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理标志全产业链综合效益提升,支撑高质量发展。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建立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制定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新发展理念,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统一规范管理地理标志。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积极探索研制地理标志国家标准样品;加强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强化产地产区管控,创新数字化监管,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有效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推动产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覆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