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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05-30 | 15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 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 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

(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 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


 

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内(见附件 2)使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射电天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求。

第九条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 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

的说明)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及专用标识;

(二)设备采用的无线充电机理、额定传输功率、额定工 作频率或工作频率范围;

(三)设备符合国家《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 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 规、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

(四)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 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

(五)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无线充电设备禁用区域,禁止使用无线充电功能;

(七)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 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


 

(八)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 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专用标识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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