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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05-30 | 1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无〔2023〕62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现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22日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 力传输技术。

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 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 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 无线充电设备。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 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


 

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 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 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 22kW 但不超过 120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 19-21kHz 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22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 79-90kHz 频段。上述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 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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