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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3-05-29 | 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企业连续经营2年及以上,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环保事故。

(三)产品创新方向:

1.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新创意设计、新包装制作、新营销模式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2.企业采用或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实施质量精益化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性能高于行业同类产品,或引导行业和产品未来发展方向、改善和引领消费生活方式表现突出。

(四)品牌建设方向:

1.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品牌市场占有率同行业领先。

2.企业制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有打造品牌的具体措施。

3.企业重视品质管理、品牌培育、营销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第六条  申报标杆应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申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相关佐证资料(有关证照、获奖证书、品牌商标等);

(四)企业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地方推荐。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后,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组织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拟定名单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认定发布。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三品”标杆进行认定,发布四川创新升级消费品目录和四川重点培育消费品品牌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标杆企业在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市场拓展、要素保障和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政府基金引导、金融资源服务等方面予以推荐支持。

第十二条  组织重点媒体对重点标杆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制作发布成果宣传片,全面提升四川消费品精品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支持培育“三品”标杆成效显著的地区,创建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城市。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标杆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企业,不再纳入“三品”标杆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失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撤销其标杆称号,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因标杆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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