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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5-25 | 1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成果转化和中试平台建设安排部署,有力有效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在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多方论证基础上,聚焦解决我市概念验证和中试孵化建设发展短板,研究起草了《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申报流程,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精神,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时间共7天(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日),请于2023年6月2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志鹏;028-61887292

电子邮箱:493572389@qq.com

 

附件:1.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附件1:《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pdf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1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 创新成果转化,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和主要功能】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研成果商业化价值验 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 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研成果遴选识 别、原理示范、技术可行性、验证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概念 验证服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 供科研成果概念产品试制、质量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产品 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技术 咨询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建设主体】 鼓励我市区(市)县、产业园区、重大创新平台、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 机构等,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 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第四条 【建设原则】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政 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建设原 则,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 激励。

第五条 【职能职责】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 导、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 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 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评估、备案管理等工作。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建设运营、安全、 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政策、提供人财物保障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共性基础条件】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设实 施方案、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 业认定资质。运营管理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在 3 年内(截止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无违法失信行为。运营场地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起保有两年以上使用期限。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 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 5 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 10 万元。

第八条 【中试平台】 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设备、中试生产线、软 件系统等设备设施原值不少于 500 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或者服务金额不少于 50万元。


三、备案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备案申报通知。

第十条 【组织推荐】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 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备案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备案意见。 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名单。

四、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统一命名】 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XX 产业领域)”并授牌。获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市中试平台(XX 产业领域)”并授牌。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鼓励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予以配套支持,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优先保障,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地、 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十四条 【人才支持】 对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高、中、初级职称并受聘我市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分别按 10000 元、5000 元、2000 元标准补助聘用机构,其中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 50%。

对面向我市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专业服务人员提供 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 20%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经费支持】

(一)概念验证中心资助

1. 【创建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择优给予建设主体 30 万元后补助。

2. 【运营资助】 自概念验证中心获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 3 年累计给予概念验证中心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补贴。

(二)中试平台资助

1. 【创建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予以资金资助。

(1)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给予建设主体 50 万元后补助。

(2) 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已获得所在区(市) 县在资金、土地、场地等方面支持并重点推荐,面向社会开放共 享、辐射带动强、示范效应好的重大中试平台,按其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购置中试设备费用的 30%,给予建设主体最高 3000 万元后补助。

2. 【运营资助】 自中试平台获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 3 年累计给予中试平台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补贴。

(三)【不重复资助】 同一建设主体同时符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的,只能申报一类。同一建设主体只能申 报一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助的备案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平台的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日常报告】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如发生名称变更、建设运营主体变更、场所地址变更、被吊销、已注 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 技局报告,经核实通过后,可维持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提交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X 月 X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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