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各示范基地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工作体系。
(二)指导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组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三)指导知识产权评价评估、金融服务、维权保护、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等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高价值专利的有效运用。
(四)指导深化职务发明成果权属利益改革试点工作,加强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
(五)指导开展知识产权供需对接、融企对接和推介展示等活动,推荐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设备及产品进入政府采购。
(六)指导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总结工作,开展相关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在全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通过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实施项目评审和动态管理,对各示范基地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个年度。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应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并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备案。工作联络员要及时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送运营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
第九条 各示范基地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送该自然年度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工作总结,报送材料应做好数据核对和信息脱密处理。
第十条 该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