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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3-01-06 | 1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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