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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4-11 | 1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现将《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1日


 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成财农发〔2022〕120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2023〕2—4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来源于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上年结余专项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要求,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不属于和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体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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