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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23-04-10 | 10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促进成都高新区展产融合发展,提升会展业国际化、数字化和绿色化水平,并鼓励会展企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发送邮件:miley_qin@163.com

联系电话:028-82829854

邮寄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9楼国际合作商务局,邮编:610000

附件: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2023年4月10日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成都高新区展产融合发展,提升会展业国际化、数字化和绿色化水平,并鼓励会展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高新实际,特制定成都高新区会展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 支持展产融合发展

第一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经认定的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对产业生态具有带动作用的专业展览,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展览主办方最高150万元资金基本补贴。对新引进的首次在成都市举办的专业展览,再在该资金基本补贴基础上给予25%的上浮补贴。

第二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会议型酒店举办,经认定的由主导产业链主企业主办,对产业生态具有带动作用的专业会议,参会人数3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1天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会议实际场租费用和会议代表入住区内酒店住宿费用的50%,给予会议主办方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基本补贴。对新引进的首次在成都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再在该资金基本补贴基础上给予20%的上浮补贴。

第三条 鼓励成都高新区专业会展场馆承接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展览。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场租费用的10%,给予场馆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贴。

第二章 提升会展国际化水平

第四条 对于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国际展位面积达到20%以上的,或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专业展览,且符合第一条展览方向要求及展览面积的,在第一条资金基本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上浮补贴。

第五条 对于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按照会议实际场租费用的50%,给予主办方最高3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引进的首次在成都市举办的线下参会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贴。

第三章 引导会展数智升级

第六条 鼓励成都高新区会展场馆进行数智化、安全化提升改造,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

第四章 鼓励会展绿色发展

第七条 对于使用可循环环保材料,在成都高新区开展展会活动的会展主办方,若其单个会展项目绿色展台投入超过100万元,按其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补贴。

第五章 鼓励会展企业发展

第八条 对于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针对公司在本区范围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装修补贴;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内最高120万元的租金补贴。

第九条 对于首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且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会展企业申报上规入库,对已成功在高新区举办展会并首次培育为成都高新区规上企业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会展企业培育人才。鼓励会展从业人员积极参加CEM(注册会展经理)、CIEP(注册国际会议经理)资格认证考试,对政策发布之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成都高新区会展企业全职工作满 1年的,一次性给予 2万元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

(一)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区开展实际经营业务的会展企业。

(二)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展会主办企业或行业(商)协会。

第十三条 在成都高新区举办的、经认定的特别重大展会活动,可申报“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涉及条款与区本级其他政策、以及重大展会项目“一事一议”实质相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同一市场主体同一题材展会项目,每年只能就一项奖励内容申请一次补贴资金,且市区补贴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展会实际总投入,若超出的,对超出部分成都高新区有权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本政策文件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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