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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2022年度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局 | 发布机构: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局 | 发布时间:2023-04-06 | 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提升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引领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扶持奖励对象

自2022年起获得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奖励资金标准

奖励金额分别为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以后每向上跨越一个示范级别,补足相应差额。

三、奖励资金支持方向

奖励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促规范、抓提升”,增强生产经营能力,促进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主要用于:

1.教育培训。组织或参与农业相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培训。

2.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监测监督等制度,引进与推广优良品种、改造标准化生产设施,购置生产设备、工具和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仪器(快检)、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设备等。

3.品牌创建。开展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注册商标,产品实行分等分级、统一包装标识上市等。

4.产品加工。应用先进技术,购建清选、烘干、仓储、包装、冷链物流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

5.信息化建设。购建智能化管理、网络化经营等信息化建设设施设备,应入尽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名录库。

6.档案规范化建设。配备加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档案规范化建设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设施设备。

7.购买第三方服务。向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购买代理注册、财务管理、金融保险、市场营销、技术指导等专业服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流转土地租金、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发放;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         

四、奖励资金实施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奖励资金申报

1.各街道根据2022年市级示范社(场)评定结果确定本街道内符合条件的扶持奖励对象,及时将扶持奖励政策宣传告知到经营主体,指导经营主体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并组织扶持奖励对象填报《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进行申报。对当年未按照要求及时申报的主体,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再补充申报。

2.街道对主体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在村(社)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核,严格把关,重点在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推荐至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局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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