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设置、使用上述频段 FOD 探测设备,应向民用
机场所在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六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 FOD 探测设
备应符合附件 1 相关射频技术要求,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FOD 探测设备应采用冗余探测、背景对消、数据关联等技术,提高自身抗干扰能力。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同一民用机场设置、使用多套
FOD 探测设备时,应采取分频使用、空间隔离等措施,避免相互间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
为避免76-77GHz 频段FOD 探测设备与汽车雷达相互间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附件 2 相关要求设置、使用该频段的 FOD 探测设备。
第八条 设置、使用 FOD 探测设备不得对相同或相邻频
段内已依法使用的其他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和射电天文 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九条 FOD 探测设备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由机场
管理机构报请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处理。
第十条 FOD 探测设备的探测性能、安装使用等应当符
合民航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FOD 探测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
2.设置、使用 76-77GHz 频段 FOD 探测设备与汽车雷达之间的干扰规避要求
附件 1
FOD 探测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
一、工作频段
92-94GHz 和 76-77GHz。
二、占用带宽
工作频率范围 | 限值 |
92-94GHz | 2GHz |
76-77GHz | 1GHz |
三、发射功率及功率谱密度
工作频率范围 | 部署方式 |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 |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 |
92-94GHz | 边灯式、移动式 | 55dBm | 26dBm/MHz |
塔架式 | 70dBm | 41dBm/MHz |
76-77GHz | 边灯式 | 37dBm | 8dBm/MH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