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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崇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崇州市2023年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3-24 | 1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依据园区发展定位选择性建设项目

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水、电、路、田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促进土壤改良、地力提升,打造能排能灌、宜机作业、旱涝保收、高质高效的种植基地;加大农药化肥减量、绿色防控等环境友好行动;示范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开展园区内毛渠灌排能力恢复。

2.园区科技创新。支持园区农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建设园区大数据平台,采集分析相关农业生产数据并指导生产。支持经营主体在种植业播种栽插、用水管理、施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收割等关键环节,建设智能化设施装备;在园区开展农业科技实用技术培训。

3.完善园区服务体系,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打造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消费新场景”。支持园区主导产业农产品入驻知名大型电商平台;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

4.提升园区装备水平。开展农机装备研发改制和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园区机电提灌站。

5.促进园区绿色发展,推动品牌建设。粮油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粮油品牌培育;农膜、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对园区内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达到追溯示范企业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三、资金使用

(一)本专项支持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支持开工进度达到50%以上的项目。不得用于正在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和2019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改造提升;不得用于已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或已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的农机设备;不得用于修建农村生活道路,非必要不新建机耕道和生产作业道。资金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同一项目的相同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

(二)非公益性项目,单个项目市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项目所在园区当年市级园区奖补资金总规模的30%。

(三)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土地获得成本、征地拆迁等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不含游览观光车)、发放人员补贴、购置办公用品等与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资金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拨付进度和资金管理。项目可预拨30%的资金,支持项目的启动,剩余资金拨付方式由各项目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同时,加强项目储备和征集,县级审批市级核准备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

四、项目建设时间。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限期完成项目建设。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主体自愿申报,请在2023年3月30号前向崇州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地点:崇州市农业农村局规划园区与对外投资合作科,联系人:丁杰,联系电话:82380215。申报时需要提交崇州市2023年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涉及用地需要明确土地权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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