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创服函〔2023〕16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川财建〔2022〕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2022年下半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补助时间和标准
(一)计算时间。
本批(次)补助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免的厂房租金。没有满月的,按当月实际减免天数核算。
(二)补助标准。
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省级财政给予全年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已经得到2022年上半年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川财建〔2022〕337号下达资金)的基地,累计申报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是2022年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需与认定文件一致)。
(二)按照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同一时间段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
(三)示范基地需与纳入申报的每一户企业签订租金减免确认书并签字盖章(附件4)。
四、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需提交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2);
2.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3);
3.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
6.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7.厂房租金减免确认书(附件4);
8.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5)。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需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红头文件;
2.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1);
3.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