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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 年11月20日】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2-11-20 | 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 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 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建设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 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关键技术 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 源体系,研制共享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 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质量 品牌诊断、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合作交流和综合运用 等服务。

第四条 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 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服务平台申报进 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1。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四川省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 2),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 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 济和信息化厅。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 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发展重点和需求,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认定名单,在经济和信息 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15 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认定并列入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

 

第四章 运行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 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服务平台负责人、 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渠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

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  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动服 务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 策支持。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三年进行复核,不合格的移出名录,并公 告。

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 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公告前 30 天告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并允许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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