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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成都市文化旅游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文化旅游局 | 发布时间:2023-03-16 | 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4.音乐类(包括歌曲和乐曲,不包括MV制作)

歌曲须提供作品完整简谱(包括词曲)及作品音频小样;乐曲需提供完整乐谱及作品音频小样。

(二)申报材料

1.每个项目均须提交《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项目生产创作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地本单位项目后提交《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纸质材料各一式3份,须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鲜章,并加盖骑缝章。电子版材料各一式1份,须提交移动硬盘或U盘1份,内含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格式和PDF格式(全套申报材料盖章扫描版)。

五、申报流程及方式

(一)申报路径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表、生产创作报告及不同类型作品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市属文艺院团、机构、社团组织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多单位合作项目,由牵头单位按照类别负责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要求

各区(市)县委宣传部、市级有关部门作为申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推荐及汇总。严格履行初审责任,指导申报单位据实填报信息。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主体资质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申报作品的意识形态、思想性、艺术性及是否能够如期完成的风险性评估。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由区(市)县委宣传部或市级有关部门报送。    

(三)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数量要求

每个区(市)县委宣传部和市级相关部门均限报5部作品。

六、项目管理

按照《成都市市级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须对申报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资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变更已批准的扶持项目名称;

(二)扶持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三)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四)扶持项目延期完成;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资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资金扶持申请:

(一)项目有涉意识形态或其他安全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五)申报主体终止或撤销扶持项目;

(六)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相差巨大;

(七)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扶持资金或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除收回扶持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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