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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成都市文化旅游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文化旅游局 | 发布时间:2023-03-16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报主体

我市有专业资质的文化单位、文艺院团(含国有、民营)、艺术机构或独立法人资格的文艺社团组织。属于联合创作生产的,须以我市满足条件的主体名义进行申报。电影类项目须由影片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二、主题要求

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第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第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主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植古蜀文化、三国文化、大熊猫文化和四川历史名人等特色文化,聚焦“迎大运盛会 创文明典范”开展文艺创作,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文艺作品,为成都打造中国西部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文艺力量。

三、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0日——3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申报作品原则上为2021年10月1日以前未公开发布、发表、演出、播映的作品,包括已完成作品和制作过程中的作品。在准确把握思想性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观赏性。申报作品须无知识产权争议。电影、电视剧申报作品立项地点须为四川。

(一)项目类型及报送要求

1.文学类(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网络文学等)

已完成作品须提交样书(样稿);未完成作品须提交不低于3000字的大纲。诗歌、散文类作品不接受未完成作品申报。

2.影视类(包括电影、电视剧、短视频、广播剧等)

电影电视剧已完成作品,须提交影片剧本及片花(5分钟以上)、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登记证书或授权书、播出协议、项目创作生产投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已在电影院线、电视频道、网络视频平台播映的,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未完成作品,须提供项目立项备案回执单及剧本或不少于2000字的剧本大纲、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详细的策划方案,已进入拍摄、后期制作阶段的项目须提供拍摄工作视频/照片或其他佐证材料。

短视频、广播剧已完成作品,须提交2—5分钟样片/样音及文字脚本;未完成作品,须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剧本大纲,已进入拍摄、后期制作阶段的短视频/广播剧项目须提供拍摄工作视频/照片或其他佐证材料。

3.舞台艺术类(包括舞台表演节目、戏曲、话剧、音乐剧、舞剧、歌剧、杂技剧、木偶皮影曲艺剧、交响乐、管弦乐等大型舞台作品。)

已完成作品须提供3—5分钟演出现场视频、照片及完整剧本;未完成作品须提交不少于3000字剧本大纲和排练工作视频/照片或其他佐证材料。

4.音乐类(包括歌曲和乐曲,不包括MV制作)

歌曲须提供作品完整简谱(包括词曲)及作品音频小样;乐曲需提供完整乐谱及作品音频小样。

(二)申报材料

1.每个项目均须提交《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项目生产创作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地本单位项目后提交《成都市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纸质材料各一式3份,须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鲜章,并加盖骑缝章。电子版材料各一式1份,须提交移动硬盘或U盘1份,内含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格式和PDF格式(全套申报材料盖章扫描版)。

五、申报流程及方式

(一)申报路径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表、生产创作报告及不同类型作品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市属文艺院团、机构、社团组织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多单位合作项目,由牵头单位按照类别负责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要求

各区(市)县委宣传部、市级有关部门作为申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推荐及汇总。严格履行初审责任,指导申报单位据实填报信息。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主体资质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申报作品的意识形态、思想性、艺术性及是否能够如期完成的风险性评估。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由区(市)县委宣传部或市级有关部门报送。    

(三)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数量要求

每个区(市)县委宣传部和市级相关部门均限报5部作品。

六、项目管理

按照《成都市市级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须对申报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资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变更已批准的扶持项目名称;

(二)扶持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三)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四)扶持项目延期完成;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资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资金扶持申请:

(一)项目有涉意识形态或其他安全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五)申报主体终止或撤销扶持项目;

(六)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相差巨大;

(七)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扶持资金或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除收回扶持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扶持方式

由专家评委针对不同艺术门类的申报作品提出扶持意见,市委宣传部对入选项目在资金投入、专家指导、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全程跟踪、动态服务、精准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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