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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17-08-14 | 1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我市与有关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关内容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提出产研院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有关单位筹建产研院。

产研院牵头建设单位与参与建设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前期论证,达成初步共识后,共同向市科技局提出产研院建设申请并提交产研院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产研院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产研院建设方案通过评审论证后,市科技局代表市政府与产研院牵头建设单位、有关区(市)县政府签订产研院共建协议并启动建设。产研院共建协议约定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并细化产研院建设进度安排、年度绩效目标、产研院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产研院共建协议和产研院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产研院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对产研院的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按照产研院共建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加强对产研院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考核管理。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产研院,继续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产研院应建立开放、流动的人才使用机制和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产研院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定期将产研院建设进展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同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拟参与产研院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对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组建资格,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研院获得的发展资金,须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其它违规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追回拨款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将追究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产研院注册资本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基金参股、产研院项目支持“拨改投”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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