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研院运行经费补贴。根据产研院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体内容,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15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四)产研院项目支持。采取“拨改投”方式,根据产研院组织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3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产研院,根据需要产研院发展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产研院基金参股。按照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和不控股的原则,最高1亿元的额度参股产研院对外发起设立和管理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等。
(二)产研院运行经费补贴。根据产研院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体内容,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三)产研院项目支持。采取“拨改投”方式,根据产研院组织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产研院注册成立的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2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是产研院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对产研院进行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负责产研院发展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并组织开展产研院发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是产研院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注册资本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增加其注册资本金的方式,代表市政府出资组建产研院,负责产研院注册资本金投入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产研院共建协议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增加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方式,由其代表市政府出资参股产研院发起设立和管理的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和产研院共建协议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依据《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按照产研院共建协议约定内容和产研院实际运营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对产研院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支持。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以增加其注册资本金的方式,由其以“拨改投”方式支持产研院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科技局提出的产业领域和技术方向建议,会同已建产研院开展项目遴选及论证,将拟投资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