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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关于征求《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专项政策(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 发布时间:2023-02-08 | 1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积极响应当前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重大发展战略,规范项目入驻,促进丽春航空动力小镇高质量发展,结合丽春航空动力小镇实际情况,经各相关单位评审和修缮,形成了《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专项政策(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2月9日—2月15日。

联系人:刘树栗

联系电话:18683521321

联系邮箱:12717482@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专项政策(试行)

      2.关于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2023年2月8日

附件1: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专项政策(试行)

附件2:关于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专项政策(试行)


为积极响应当前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重大发展战略,规范项目入驻,促进丽春航空动力小镇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领先的航空动力产业集聚区,根据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政策,结合丽春航空动力小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本政策有效期间入驻航空博览科技孵化园和黄竹标准厂房(以下统称“标准厂房”)并投产且满足本政策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入驻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入驻项目”),入驻企业及入驻项目须符合航空动力小镇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引进航空航天、智能装备制造、增材制造类企业,支持引进氢能、锂电等我市重点发展的绿色低碳产业非化工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入驻企业和入驻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报享受本政策:

1.入驻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元/平方米,第二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元/平方米,第三年起,每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元/平方米。

2.入驻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厂房节能、环保、消防、安全、设计等要求。

3.入驻企业服从标准厂房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依法纳税。

4.入驻企业应根据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期缴纳标准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三、项目入驻及申报程序

1.凡拟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应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化园区)管委会常务例会进行项目准入审核,项目审定后,投资方与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签订投资协议后,投资方方可与标准厂房资产所有方(国有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2.申报兑付时间:于次年集中申报兑付上一年扶持资金。

3.申报者申报本政策,应如实填写扶持资金申请表(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租房合同、租金票据、交易合同、交易票据、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并提交给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市经科信局复核;市经科信局复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拟定扶持资金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扶持资金方案下达扶持资金。

四、具体扶持政策

(一)租金扶持

对符合入驻条件,承租标准厂房的项目,按入驻企业实际支付的年租金的30%给予扶持,扶持期自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限起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入驻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增收奖励

增收奖励的达标要求为: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营业收入达3000元/平方米,第二年营业收入达4500元/平方米,第三年营业收入达6000元/平方米,第四年营业收入达7500元/平方米,第五年营业收入达9000元/平方米。

年营业收入达标的,分别每月给予7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在达标要求的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增加1元/平方米。营业收入未达标的年份不予补贴,且扶持期不予延长。

(三)配套奖励

对为航空航天链主企业提供生产性配套服务的制造业项目,入驻后的第一年、第二年可按照当年实际提供配套服务金额的5‰给予配套奖励,单个入驻项目每年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单个入驻企业累计享受的租金扶持、增收奖励和配套奖励之和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全额租金。

五、附则

1.针对特别优秀或对航空动力小镇产业进行补链、强链的项目,政策扶持可实行“一事一议”。

2.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协议、劳资纠纷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入驻企业或入驻项目,经重大责任事故(事件)认定后,取消其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经失信认定后,取消其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直至其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除另有规定,入驻项目投产时间应按照项目投资协议所约定的时间为准,如该项目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含6月30日)投产的,当年视为投产第一年;如该项目于当年6月30日之后(不含6月30日)投产的,下一年视为投产第一年。

4.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彭州市或上级出台关于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5.本政策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6.入驻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按规定享受彭州市其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能同时满足多项彭州市扶持政策的,以扶持资金最高的优惠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既可享受本政策,又可享受上级扶持政策,且上级扶持资金来源非彭州市级财政的,可重复享受。

8.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已经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启动申报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多年给予扶持奖励的条件的,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否则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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