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发展壮大
第九条 支持稳步发展和协作配套
(一)对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带动直管区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度配套产品或服务采购达到1000万元的,按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方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条 强化金融扶持
(一)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正式上市之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支持。
(二)对企业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不超过实际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对新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2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支持。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需纳入使用部门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条款间如有重复包含的、本政策与直管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天成管办发[2019]23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曰起废止。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兑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