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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2-06 | 1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十)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路水路交通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稳妥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化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将办理期限缩短至20个自然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稳就业稳物价

(三十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一批零工市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0万人。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场收购价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启动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强化生猪产能调控,稳定环保、贷款、保险等长效性支持政策,适时开展政府储备猪肉投放或收储。在物价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向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五)清理和废止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活动。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实施重点项目法律服务“1+1”专项行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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