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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1-31 | 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22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类)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见附件1)。

二、评估依据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0〕49号);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教〔2019〕28号);

(五)《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

(六)《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21〕9号);

(七)《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升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

(八)项目任务合同书等。

三、评估方式

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根据项目立项经费及执行期由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或科技厅评估(项目的检查评估单位已在附件1中备注)。

(一)单位自查

在项目执行期过半后,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进行自查,根据专项类型选择对应模板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或附件3),如实填写全部附表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及财务证明资料,相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检查评估单位。

(二)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

执行期2年或立项经费100万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形成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4)。检查的形式可参考科技厅评估的方式,采取评分形式进行,评分表参考附件5、附件6、附件7。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委托项目所属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负责检查本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

(三)科技厅评估

执行期3年且立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科技厅农村处组织技术、财务专家进行评估。中期评估会议结束后将反馈专家意见,推荐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另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中期评估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1)及上传相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线报送(需在线填报的项目已在附件1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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